食品药品造假入刑契合民意
发布时间:2017-04-15 来源:人民法治
文/张智全
背景:2016年,公安部在食品药品打假“利剑”行动中,共破获食品犯罪案件1.2万起、药品犯罪案件8500起,公安部挂牌督办的350余起案件全部告破,及时铲除了一批制假售假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有效摧毁了一批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公安部表示,将进一步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完善打击食品药品犯罪司法解释,有力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3月21日《人民日报》)
民为邦本,本固邦宁。食品药品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是不折不扣的民生问题。近年来,我国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公众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公众对食品药品的造假恶行深恶痛绝,要求严惩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呼声也越来越高。在这种形势下,将危害民生福祉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以严刑峻法筑牢食品药品安全的大堤,无疑契合了民意的期待。
关于依法打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我国目前已有较为完善的法律,但无论是2011年颁布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还是2015年4月修订的被誉为“史上最严”新食品安全法,以及“两高”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将源头造假行为纳入刑法直接惩治的范畴。这种情况下,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很容易成为漏网之鱼,加之司法本身具有的滞后属性,刑法难以及时有效地对始作俑者形成有效的高压威慑态势。也正因如此,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才有了“割韭菜”般的恶性循环。故此,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入刑,提高始作俑者的违法犯罪成本,势在必行。
不可否认,尽管严刑峻法并非惩治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的唯一良方,但严刑峻法能在最大程度上遏制食品药品造假行为,这是基本共识。正如“沉疴需猛药,乱世用重典”的道理一样。当前,我国食药领域的造假行为已成为严重危害公众健康的毒瘤,刑法有必要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迈出更大步伐,取消起刑点将其直接入刑,显然更具有现实针对性。
现行刑法对在食品药品中掺杂掺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为销售金额5万元。这种规定,过分强调考虑造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忽视了始作俑者的明显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以及其行为所产生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导致司法实际上对这种行为的惩处唯销售金额来定罪量刑,不但难以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而且也往往容易成为始作俑者逃避刑罚惩罚的借口。故此,只有摒弃唯销售金额定罪量刑的做法,将食品药品的造假行为直接入刑,才能真正让参与食品药品造假的始作俑者付出高昂代价,从而充分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进而倒逼其在刑法的高压威慑面前不敢越雷池半步。
民有所呼,政必有应。归根结底,食品药品安全事关公众的切身利益,是最重要的民生问题,对危害无穷的食品药品造假行为取消起刑点而将其直接入刑,无论怎么严厉,都不为过。公安部表示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食品药品造假行为直接入刑,体现了依法严惩食品药品造假的决心,契合了更多值得期盼的民意。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4月号)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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