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卢氏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审作出判决,卢氏县人民法院以秦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无意间采挖3株“野草”就构成犯罪,这让秦某的思想受到了极大震动,也使周边的群众受到了深刻的法治教育。(4月19日《河南法制报》)
农民在路边“采野草”被判刑,这并不是第一起。在2008年,西峡县石界河乡村民刘某就因采挖蕙兰而被森林公安机关逮捕。
从法律角度说,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没有任何问题,这是依法审判,这一点毋庸置疑。据了解,包括蕙兰在内的兰科植物,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的内物种,属于国家二级珍稀保护植物。这意味着农民不管是故意,还是无意,只要采挖路边的野生蕙兰,那么在客观上就涉嫌触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理所应当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农民不知情、不懂法,并不能作为免除法律责任的理由。从这个角度说,确实如很多人所言,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无疑是一堂生动、深刻的法治教育课,给广大民众敲了一记警钟,告诫和警示人们不要轻易采挖路边的野花、野草,只能采挖自己种植的植物或熟悉、了解情况的野生植物。
但是,冷静下来,应当有一个清醒的意识,农民“采野草”被判刑,这样的普法课实在是太残忍,这样的普法成本实在是太高,这样的普法代价实在是太大,让普通民众承受不起,根本谈不上是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
据统计,《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名录》中罗列的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保护植物143种、三类保护植物222种……如果不是相关的专业人士,恐怕没多少人能够准确区分各类植物,也没多少人知道只要采挖野生兰科植物就有可能违法,至少笔者既不认识蕙兰,也不知道采挖蕙兰是违法行为。当人们普遍不认识蕙兰、不知道采挖野生蕙兰要被判刑的现实情况下,农民无意采挖野生蕙兰而被判刑就显得很不公平,也是很多人无法理解和接受的原因所在,这与人人都知道伤害他人要负法律责任不同。
事实上一起又一起农民“采野草”被判刑或一起又一起农民捕鸟、逮癞蛤蟆的案例,暴露了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存在巨大漏洞,没有真正达到普及法律的效果。要更好的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及保护普通农民的合法权益,避免农民因无知违法而负法律责任,林业等主管部门必须切实强化保护野生动植物的普法工作,要接地气、脚踏实地的深入民众中间,向人们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常识,让人们认识、了解当地存在的受法律保护的主要野生动植物种类。只有这样,农民采挖蕙兰、逮癞蛤蟆被追究法律责任,才能让人们心服口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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