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部由最高检影视中心参与出品、“没有流量明星,不是仙侠古偶”的正剧占据了中国舆论的头条,这部“从名字到内容都正得不得了”的《人民的名义》,豆瓣评分高达9.1,超越了同时期偶像云集、小鲜肉遍地、投资令人咂舌的国产剧,并立即成为一个现象级的社会事件。
刚开始,这部剧的热播被解读为内容上大尺度、反腐级别破纪录地达到副国级、腐败原型贴近现实案例,但随着观众的多元化,该剧已经突破喜爱政治题材的中老年目标群体界限,成为一场全民娱乐狂欢。新的网络语言、微信表情包、朋友圈段子,甚至各类产品的广告文案,都脱离不了高玉良、李达康、赵东来、蔡成功的身影,更有甚者不断有人在网上扒出山水集团、大路集团、大风服装厂等名称的现实对象,令这些“躺着中枪”的企业品牌总监这几天忙着在做危机公关。
明显可以看出,这部剧的影响已经不在文化娱乐领域,它彰显出更具现实社会心理的投射反应。对于剧中以往只能严肃仰看的政治人物和官员,80后、90后用他们娴熟的网络戏谑方式进行了个人表达。政治官员,特别是涉及省部级、国级领导,往往是舆论的禁区,不要说用网络的语言调侃,就是在现实中遇到这一群体人,老百姓也一定是毕恭毕敬地尊称“您”、“首长”,甚至拿个小本把领导的指示悉数记录下来,不管自己懂不懂、需不需要。唯上、畏上心理一直被很多学者认为是中国人的“劣根性”和“奴性”反映,几千年的封建皇朝统治固化了这样的社会心理。正剧的全民狂欢实际上是内心抑制情绪的一种集中释放,这种减压阀对于舒缓社会矛盾、调节官民关系有着积极作用。
“上梁不正下梁歪”。中国传统文化注重“上行下效”,一旦出现“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的局面,社会法治就难以真正践行。法治的主体是人民,人民既是法治的执行者,又是法治的监督者,这部正剧之所以冠之以“人民的名义”,也体现了这样的含义:法治的形成不仅要以人民之名,更要行人民之实。《人民的名义》的作者周梅森也认为,标题代表了“两种含义”:一种是坚实的信仰,另一种则是以“人民”为矫饰去谋取私利。后者即是很多腐败、越权行为在当下的生存逻辑和土壤,冒民众之名去侵夺民众权益,以法治之名去践踏法治精神,这也是最终需要制度化反腐所必须抱持势不两立态度的对手。
无疑,那些口是心非、道貌岸然的赵德汉、丁义珍、祁同伟、高育良、赵立春在公开场合下都是口口声声不离“人民的名义”,一旦强力反腐,其丑恶嘴脸就暴露无遗。这样的上梁如何能够令“人民”信服?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官场做法也给社会风气带来负面效应,于是畏上的奴性心理、退缩的保护心理就会在大众中蔓延,知法、制法、执法但违法的诸多案例就会导致全民对法治观念的淡漠,潜规则、人情案也会甚嚣尘上,一些时候在一些地区这种现象甚至代替了正常的社会规则。由于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敬畏意识并未建立起来,红灯面前一窝蜂的“中国式过马路”、“信访不信法”、“走关系”强于“走程序”、拼实力不如“拼爹”等现象并不少见,由体制性、制度性、结构性矛盾突出带来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以及公民“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信闹不信法”等问题也仍然存在。
古语讲“风成于上,俗化于下”,只有顶层社会遵纪守法,普罗大众方可循规蹈矩。借用此语,套在法治观念的形成上,就所谓“法成于上,治化于下”。“法成于上”一方面说明法律的制定者是处于社会顶层的精英们,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法律的践行者也首先是这些所谓的上层人士。党的十八大至今,不断加码的反腐力度让地处“上层”者不再只享受制定法律的权力,更需要以法治精神约束自己。对于《人民的名义》被人民追剧,不仅仅是猎奇于腐败选题的稀缺,更是公众对腐败这一社会痼疾的深恶痛绝和对顶层反腐进度的探求。《人民的名义》中一段对白“从检察的角度来说,应该按照司法程序办”道出法治观念首先在于深入权力执掌者之心,而依法治国的核心也在于依法治权,反腐的过程也就是在摸索一条制度化约束权力之路。
法律作为国家制定的行事规则,具有顶层设计之功效,但要通过法律进行国家和社会治理,除了我们的制法者先治己外,其治还需向“下”,也就是人民的自觉执行。“治化于下”的法律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坚强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自觉维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实现全民守法的目标,把“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阐明了守法对于法治建设的重要作用,必将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产生深刻影响。如果一个国家没有法治信仰,一个社会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就会成为无本之木、无根之花、无源之水,法虽成于上,但治难化于下。
法国思想家卢梭曾经说过:“法律只不过是穹窿顶上的拱梁,唯有历史积淀而成的风尚才最后构成那个穹窿顶上的不可动摇的拱心石”;我国古代的管仲也曾指出:“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明代张居正更是感叹“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其实,管用而有效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这种“使法必行之法”,其实质就是法治精神。“法之必行”的真正动力来自监督、激励和惩戒,更有赖于法治精神,正所谓“破山中贼易,破心中贼难”,如果规则活在心中,自然会有“不逾矩”的行动约束。
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谈到人民和法治国家的关系时,突出提到人民是主体:我们的法律活动和法律制定首先要以以民为本、立法为民,法律的制定、法律的实施都要体现人民的意志,要得到人民的拥护,要广泛的让人民群众来参加法律制定的过程,同时还要全民守法。一方面我们要求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不贪赃枉法,以实际行动弘扬法治精神、彰显法治信仰;另一方面,要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发自内心地认同法律、信仰法律,让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会运行中生效,引导全体人民信赖法治,从把法律作为衡量个人行为的标准,把守法作为一种生活习惯和生活态度,让无论是高级官员还是普通百姓,都能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永远跑不出法律的笼子,这个世界才会少一些赵德汉、丁义珍、祁同伟,多一些侯亮平、陈岩石、沙瑞金!
(作者系《人民法治》杂志社执行社长、人民法治网总编辑,法学博士、管理哲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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