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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过退休年龄就不能认定劳动关系吗?
发布时间:2017-09-26  来源:陕西工人报

  来自西安市长安区的农民工刘大功(化名),2010年3月应聘进入到西安某实业公司担任机械钳工,月工资为2700元,用人单位没有和他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为他缴社保。当时刘大功年龄为58岁。

  2015年12月的一天,刘师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用航吊吊装钢板时钢板在运行中脱落,砸坏自动割床的一个部件,单位要他赔偿扣发工资3000元,经过协商最后刘师傅赔了2500元了事。到2016年1月,该公司以工作量不饱和为由通知他临时放假,并且不给生活费。之后刘师傅多次找单位要求上岗,都被单位拒绝。2016年8月,公司主管口头通知辞退刘师傅,并且不给任何补偿。刘师傅要求经济补偿,公司明确答复,他已过了退休年龄,双方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务关系不涉及补偿。刘师傅不同意这个说法,便于2016年9月将公司诉至长安区劳动仲裁委员会。长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已到退休年龄,仲裁主体不合格,已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拿到《不受理通知书》时,刘师傅蒙了,他心想在企业干了6年,现在年龄大了,企业咋能说不要就不要他了。他又到有关部门上访,得到的答复和用人单位的答复相同。困惑之际,他想起了几年前帮助过他的西安市总工会。

  8年前,他在市内一家建筑工地打工,开始老板每个月只给他发生活费,承诺工资在工程结算后一次付清。工程完工后,老板以建筑公司没有付款为借口,拒付他半年的工资,多次讨要无果,经人介绍他来到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求助。信访室工作人员和老板联系,给他宣传有关法规政策,经过多次沟通,老板被说服,刘师傅拿到了半年的工资。

  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室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热情地接待了刘师傅,经审核认为他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帮助他将诉状和有关材料递到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6日,长安区开庭审理了刘师傅与某实业公司的劳动纠纷。西安市总工会派出了一名法律工作人员作为刘师傅的代理人,帮助他打这场官司。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提出双方并非劳动关系,原告年龄已到64岁,因此双方应系雇佣关系,而且自2016年1月15日起原告也并未到被告处上班,双方之间雇佣关系终止,雇佣关系解除后,不存在支付半年的生活补助问题。而刘师傅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刘某应聘到该公司时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现虽已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应属于劳动合同关系而非劳务关系,刘师傅有权要求依法享受劳动者应有的待遇。最终长安区法院认为,2012年5月11日原告年满60岁时继续在被告处工作,且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被告单位之间仍然为劳动关系,因此判决西安某实业公司支付刘大功半个月工资135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7550元。生活补助费2610元,合计人民币21510元。拿到判决的刘师傅内心十分激动,感谢工会让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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