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权时兴奋,做起来困难。”这是很多新赋予地方立法权的设区的市人大人的切实感受。之所以感到工作起来难度很大,没有专业的立法人员队伍是重要原因。把各地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队伍建设好,才会让地方立法权真正用好。
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任务,也是当前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迫切需要。在近日举办的第二十三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加强地方立法工作队伍建设,成为热议点之一。
近年来,在地方省、市党委有力领导下,在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推动努力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地的立法机构和队伍建设取得很多成绩。一些省级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增设了处级机构,增加了相应编制;新赋予立法权的设区的市普遍成立了法制委和法制工作机构,有的法制工作机构配备了相应的力量,为地方立法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了坚强的组织保障。
但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地方人大在立法人才队伍建设上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比如,地方人大法制机构的人员编制与承担的立法任务还很不匹配、很不适应,有些省级人大法制工作机构仅10余人,人手十分紧张;有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仅3到5人,而且这些人还要服从当地统一安排下乡、驻村开展工作,加上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的减员,实际上在岗的也就2到3人;还有一些地方存在“一人一委”的问题等。
立法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立法队伍的特殊性。在本次座谈会的分组讨论中,多位与会人员认为,要加强法工委队伍建设,法工委应配备法律专业的人员,应至少有三分之二具有法律背景。尤其要注重前端人才的选拔问题,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是立法最后一道工序,把好这一关需要领军人才、骨干人才。因此,立法队伍建设需要从第一道关开始抓起,要充分挖掘渠道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与会人员还认为,要适应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实际需要,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健全“进得来、用得上、留得住”的立法人才使用和激励约束制度,制定长远立法专业人才培养规划,同时,加大培训力度,不断提高立法工作人员的立法素质和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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