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民商事仲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本刊记者/张慧超 杨旭
在协调推进“四个全面”重要战略布局、加快建设法治内蒙古的进程中,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努力化解社会矛盾,成效显著;民商事仲裁工作突出特色优势,在助力内蒙古经济社会发展中取得巨大成绩。
“行政复议和仲裁是化解社会矛盾的‘一体两翼’,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非常重视行政复议和仲裁工作,各级单位和部门积极创新工作发展思路,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助力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乔欣告诉记者。
行政复议篇: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积极作为 努力化解社会矛盾
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自治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下,多年来不断强化工作措施,夯实工作基础,创新体制机制,使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作用日益彰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以“为民”为宗旨,以“改革”为动力,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断推动行政复议工作深入开展。
拓宽受理渠道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
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法定途径,具有快捷高效、程序灵活、成本低廉等诸多制度优势,但长期以来,老百姓对这一制度了解不多,甚至不知、不会、不敢运用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针对这一问题,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拓宽受理渠道、创新审理方式等措施,让老百姓了解行政复议,认识行政复议,从而选择行政复议。
例如,通辽科左中旗、阿盟阿左旗等旗县区在所属乡镇、街道办事处配备了法制联络员,扩大法制宣传,延伸工作触角,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矛盾纠纷;阿盟、乌海和锡盟阿巴嘎旗、多伦县、乌兰察布丰镇市等盟市、旗县在政务服务中心和信访接待室设立了行政复议窗口,制作行政复议指南、发放宣传材料、接受现场咨询,将符合复议条件的信访案件纳入到了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同时,各级复议机关不断创新审理方式、加大调解力度、坚持有错必纠等,有效促进了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功能作用的发挥,赢得了人民群众的信任,行政复议案件呈持续上升趋势,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复议案件数量增长迅速。2013—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复议机关共办理复议案件4061件,其中2015年办理1536件,为历年最多,较2012年增幅达到了42.2%。近三年,全区复议案件平均纠错率27.3%,高于全国10.02%的纠错率,有效维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完善审理机制
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
办案质量是行政复议的生命线。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紧紧围绕提高案件质量这个关键点,不断加强制度建设,规范审理程序,行政复议公信力日益提升。
一是探索行政复议相对集中审理机制。为解决行政复议权分散、公信力不强等问题,2012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确定呼和浩特、鄂尔多斯、乌兰察布为试点地区。各地区按照自治区政府要求,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呼和浩特市和鄂尔多斯市将所有部门的复议权全部集中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行使,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市长担任,所有复议案件均通过复议委员会案审会进行审理,进一步提升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乌兰察布市实行专家议决制,提高了专家参与度,使复议更加公开透明。
二是完善了案件审理机制。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发《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对行政复议受理、审理、决定等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普遍根据行政复议的“准司法”特点和要求,在案件审理中加大实地调查、公开听证力度,实行“阳光复议”,使群众以看得见、听得懂、说得出的方式参与其中,以公开透明的程序保障审理结果的公正,有效提高了案件审理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本级每年实地调查累计行程平均3万多公里,鄂尔多斯市实现了实地调查取证和行政复议听证会常态化。乌兰察布市和阿荣旗在全区率先实行了行政复议决定网上公开制度,伊金霍洛旗实行了网上复议。乌兰察布市在审理矛盾争议较大的复杂案件时,尝试召开了行政复议案件解释说明会,针对申请人的疑问,行政机关和有关专家学者现场解答,既有效化解了争议,又维护了当事人各方之间的良好关系,使行政复议更加公开、透明、亲民。
三是将调解和解贯穿于行政复议全过程。内蒙古自治区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在审理复议案件时,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手段,力争经过耐心细致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谅解,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努力实现“案结事了”。全区调解和解率每年均在10%以上,锡盟和乌兰察布市达到30%。
四是建立了行政复议案后跟踪制度。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后,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及时发出责令履行通知书。针对行政执法部门在办案中出现的问题,通过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形式,要求执法部门限期整改,实现了“办理一案,规范一片”的效果。其中,通辽市政府还实行了典型案例回访制度。
阿拉善左旗配备无人机等办案设备,开启行政复议实地勘察新模式
实行资格管理
建设高素质行政复议人员队伍
行政复议人员的素质能力,决定着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专职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具备与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相适应的品行、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并取得相应资格。”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全国统一的专职复议人员资格制度。长期以来,由于行政复议人员缺乏必要的“准入”门槛和规范的培训考核机制,导致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为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建设专业化、规范化、高素质的复议人员队伍,2013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的改革任务。2014年12月,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办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从事行政复议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行政复议资格。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证书。”根据《办法》规定,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于今年9—10月份在12个盟市分批次组织了全区首批行政复议人员资格考试,并为此开发了“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软件,使用该软件对复议人员实行计算机考试,保证了考试的公平、公正、透明。
2015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召开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
研究部署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如何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开展规范化建设
行政复议能力建设不断加强
记者了解到,为不断提升行政复议工作能力、水平和规范化程度,2012年4月,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经自治区政府同意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改革行政复议体制,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2013年年底,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提出了“加强旗县级行政复议机构建设”的改革要求。按照中央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自治区法制办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起草了《行政复议工作改革实施方案》。《方案》设计了包括完善行政复议工作程序、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实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管理制度等5个方面的改革任务,重点是要解决基层行政复议机构虚设、人员短缺、素质较低难以胜任工作以及行政复议工作不规范等问题。各地区、各部门按照改革要求,不等不靠,努力推进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行政复议队伍建设得到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办案设备设施更加完善,行政复议公信力不断提升。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10个盟市和7个旗县区单设了复议科,全区2012年以来共新增行政复议人员35名。乌兰察布市在部分旗县试行了行政复议联络员制度。各盟市法制办均设置了行政复议接待室、听证室及档案室,配置了照相机、摄像机等行政复议设备,阿拉善左旗还配备无人机开启了行政复议案件实地勘察新模式。通辽为复议人员发放了行政复议津贴。乌海在全区率先统一了行政复议办公制服,并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章。
通辽为复议人员发放了行政复议津贴。
乌海在全区率先统一了行政复议办公制服,并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章。
乌海市设计制作了行政复议徽标,行政复议人员实现了统一着装
民商事仲裁篇:突出特色优势 助力经济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商事仲裁工作,自1995年第一家仲裁机构成立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在各仲裁机构的努力下,始终遵循“中立、公正、廉洁、高效”的仲裁宗旨,秉持“减少对抗、构建和谐、实现双赢”的仲裁理念,牢记“便民、利民”的仲裁服务准则,二十多年来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发展历程,取得显著成绩。仲裁工作队伍不断壮大,仲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日益增强,仲裁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公信力日益提升。
截至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仲裁机构7家,分别是呼和浩特、包头、乌海、鄂尔多斯、赤峰、通辽和呼伦贝尔仲裁委员会。各仲裁委共设立派出机构和分支机构28个。二十年来,各仲裁机构共受理仲裁案件13,779件,累计标的额达600多亿元。
始终离不开党委政府支持
自仲裁法颁布实施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来,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坚持对仲裁工作的领导,始终把握引导仲裁事业发展,协调解决仲裁法实施中的困难,积极组建仲裁机构。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采取多种措施,大力推行仲裁制度,促进了仲裁事业的健康发展。2015年,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将仲裁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改革目标中,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工作制度,提升仲裁公信力”的改革要求,并定期督促改革进展。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认真落实改革任务,建立了仲裁员名册制,起草了《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员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商事仲裁工作的意见》。各级党委政府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办公场所、办公经费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推进仲裁机构的重新组建工作。包头市将仲裁作为依法治市的重要工作来抓,连续几年将仲裁工作列入党委、政府工作的重点。包头市委还明确提出“完善仲裁制度,拓展服务功能,提升仲裁公信力、影响力”的要求,2015年包头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仲裁监管,实行案件问责制”,市政府主要领导明确指示,要打造全国一流的仲裁机构。包头市人大常委会为积极推进仲裁工作,先后于2009年和2015年两次组织人大代表、法学专家对全市贯彻实施仲裁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形成工作决议,提出加强仲裁工作的要求。通辽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主持召开仲裁工作专题会议,积极研究解决仲裁工作遇到的问题,推进仲裁工作深入开展。
2015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第一家金融仲裁院在包头成立
始终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仲裁发展的核心是实现仲裁的社会服务职能。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仲裁机构紧紧围绕当地党委、政府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主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对化解全区的民商事经济纠纷、维护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呼和浩特、包头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在处理政府欠账、民间借贷、房地产、群众集中上访等群体性、突发性案件和可能引起连锁反应的案件中充分发挥仲裁优势,积极为当地党委、政府排忧解难、化解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党委、政府对仲裁工作的信任和重视。凡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重大经济活动和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决策、规划、评估、对外签订合同等都要求仲裁委参与审定。包头的仲裁工作,从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高度入手,着力做好服务金融领域的仲裁工作,建立工作对接机制,有力增强了老工业基地的向好发展后劲。仲裁法实施以来,内蒙古自治区仲裁工作稳中求进,保持了持续增长的势头,特别是近三年来仲裁受案量大幅度增长,全区各仲裁机构累计受理案件4604件,占历年受案总量的30%;标的额达到339亿元,占历年标的总额的50%以上。其中,2015年与2012年相比,受案量增加了39%,标的额增长了453%,受案量和标的额均实现了历史最大增幅。仲裁制度的优越性正日益凸显,仲裁职能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始终坚持规范有序运行
制度建设是保障仲裁工作规范运行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多年来,各仲裁机构都将健全完善制度作为全面推动仲裁各项工作的重要抓手,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各仲裁机构普遍建立了《仲裁规则》《仲裁员管理办法》《专家咨询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仲裁员办理案件规范》《派出机构管理办法》《案件鉴定规定》及《收退费办法》等,实现了靠制度管人、靠制度管事的目的,保障仲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和高效规范运行。包头仲裁委员会还制定出台了《错案责任追究办法》,率先实行了仲裁员案件终身责任制。呼和浩特、乌海等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建立了联系沟通机制,定期举行协调会,沟通情况、统一认识,实现了仲裁机构和司法监督的良性互动。多家仲裁委员会组建了专家咨询委员会,保障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得到公正解决。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还组建了纪律监督委员会,对于标的额巨大、当事人意见分歧严重的案件,委派两名纪律监督员对案件开庭、评议、裁决进行全程监督,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和社会影响。
始终坚持社会公益属性
仲裁法实施20多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各仲裁机构始终坚持仲裁工作的社会公益性,赢得了越来越广泛的认可和信赖,公信力显著提升。鄂尔多斯仲裁委制定了《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仲裁费缓交、减交和免交暂行办法》,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经济情况,适当放宽了仲裁费用缓交、减交、免交的审批标准,尽可能地给予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最大程度的优惠。2011年至今,累计为当事人减免仲裁费用600多万元,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法制办副主任乔欣查阅仲裁案卷
始终坚持开拓创新发展理念
本着“改革创新、整合资源、发挥优势、务求实效”的原则,各仲裁机构不断创新工作机制,通过设立办事处和分支机构、设置仲裁联络员等,进一步拓宽了仲裁服务领域。多数仲裁机构分别在城建部门、消费者协会、大型企业、旗县乡镇、街道社区等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服务触角不断延伸。鄂尔多斯仲裁委在村、镇设置了仲裁联络员,通过对仲裁联络员的培训,使之成为宣传仲裁制度的排头兵,有效解决了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最后一公里”的难题,为内蒙古自治区开展的农村工作“十个全覆盖”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保障。包头、呼和浩特和鄂尔多斯仲裁委结合当前金融纠纷案件逐年增多的实际,设立了金融仲裁院,为多元化金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进行了积极地探索和实践。鄂尔多斯仲裁委还设立了房地产与建筑业仲裁院和民间借贷仲裁院,实现了仲裁业务范围从传统单一的经济合同类型向多行业、宽领域、广覆盖转变。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让创新贯穿党和国家一切工作,让创新在全社会蔚然成风”,将创新发展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也为仲裁事业确立了新的发展路径与方向。全区各仲裁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全会精神,积极探索“案件受理多样化,纠纷解决多元化”和“互联网+仲裁”工作机制。目前,鄂尔多斯仲裁委牵头研发建立了全区统一的仲裁案件信息资源共享数据库,实现了在线咨询、网上受理、在线缴费、远程送达、案件进度查询、证据提交、仲裁通知等功能,启动了仲裁为民服务网络平台。
始终重视高素质队伍建设
仲裁员是提高仲裁公信力的核心,全区各仲裁机构普遍将提高仲裁员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着力从以下方面打造专业敬业的仲裁员队伍。一是增强职业认同感。通过加强对仲裁员的思想教育,强化仲裁理念,加强仲裁员对仲裁机构的认同感,激发仲裁员热爱仲裁、维护仲裁,与仲裁机构同心同德发展的热情。二是注重仲裁员的职业道德培养。各仲裁机构通过严格执行《仲裁员工作守则》、组织仲裁员和工作人员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参观监狱等活动,时刻提醒仲裁员在办理案件时,要严于律己,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代理人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泄露仲裁庭意见,不断提高仲裁员及其他仲裁工作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和职业素养。三是大幅提高仲裁员报酬,激发其工作热情。包头仲裁委将仲裁员办案所得由受理费的20%提高至40%,极大地调动了仲裁员的工作积极性,构建了按劳分配、奖惩分明的激励约束机制。四是加强业务培训。各仲裁机构普遍将仲裁员业务培训常态化,每年举办不同层次、不同专题、不同形式的培训班,邀请国家级专家教授讲解最前沿和最新的法律理论和实务,不断提高仲裁员的业务素质。目前,内蒙古自治区共有仲裁员1053名,其中律师469名,占45%;行政机关和其他人员426人,占40%;退休法官和专家教授158人,占15%。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重要举措,为进一步推动仲裁事业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内蒙古自治区的民商事仲裁事业站在新的起点上,突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便捷高效、调裁结合、一裁终局”的优势特点,必将在化解社会矛盾,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取得新的辉煌。
(本文刊载于《人民法治》2017年1月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