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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合肥蓝光公司司法拍卖纠纷专家论证会在京召开
发布时间:2017-04-17  来源:人民法治

  专家论证会现场 摄影/张钰洁

  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陈志良)2016年11月5日,来自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央党校等机构的知名法律专家在北京对合肥蓝光宏景置业有限公司(后文简称‘合肥蓝光’)57亩司法拍卖项目纠纷涉及的多项法律关系进行了论证,论证会由人民法治杂志社副秘书长李强主持。在论证会上,专家就该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并提出了权威建议。

  据了解,这是合肥市第一宗通过司法拍卖途径解决烂尾楼问题并接盘成功的案例。2016年8月9号,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合肥市阜阳北路与涡阳路交口西南角一宗住宅面积37904.85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司法拍卖》的公告,里面详细写明了拍卖标的整体评估价、土地评估总价、在建工程评估总价、附属物评估总价、竞买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并注明拍卖标的中的土地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拍卖成交后,委托方出具相关法律文书,买受人自行办理拍卖标的清场、办证等手续。办理上述手续过程中发生的所有税、费及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

  合肥蓝光随后缴纳了竞买保证金,竞得该项目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并于9月22日缴纳了全额款项。同年9月2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2013)合执申字第0004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该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相应的权利归买受人合肥蓝光所有。合肥蓝光于当日收悉。当日,合肥市中院也向合肥市国土局下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按裁定书办理土地登记手续。但是,合肥蓝光至今仍未取得拍卖标的土地所有权手续,也未能进场施工。

  论证会由合肥蓝光代理律师侯德红陈述了基本案情,与会专家在仔细阅读合肥蓝光提供的材料、听取相关案件介绍,以及对案件事实进行询问后,分析认为:本案不属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而是属于通过司法拍卖程序进行的资产购买,需要按照法院执行司法拍卖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来处理。另外法院在本案中的告知过程存在瑕疵,没有告知拍卖资产中附着的其他义务,应以公告写明为准。

  专家还就拍卖中存在的瑕疵、如何厘清各种法律关系、拍卖活动结果可能对当地政府造成的影响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在京部分媒体代表参加了论证会。

责任编辑:赵宏兵
关键字:安徽,合肥,蓝光公司,司法拍卖纠纷,专家论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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