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杨振豪 陈诗傲)6月15日上午,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对咸宁市中心医院原副院长罗学华受贿案一审公开宣判,对被告人罗学华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罗学华使用违法所得购买的房屋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罗学华违法所得人民币429.736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6年,罗学华在担任咸宁市中心医院副院长、咸宁市中心医院整体搬迁指挥部副指挥长及招标开标领导小组副组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承接工程、结算工程款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魏某等人人民币共计55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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