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大冶市检察院发挥检察技术职能促使重罪轻判案得以改判
发布时间:2018-06-18 来源:人民法治
本网讯(记者 曹海庆 通讯员 杨运红 李祖发)日前,随着二审法官法槌的敲定,一起重罪轻判案件在检察院的抗诉后得以改判。
2015年9月,被告人卢某某因感情问题与前女友黄某及其家人发生口角,在与黄某的舅舅朱某某争执、打斗中,卢某某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小刀朝朱某某左侧胸部、左腿部连刺了多刀,经湖北省黄石市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认定被害人朱某某属轻伤二级。
2016年5月中旬,受兄弟检察院的委托,大冶市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案件的伤情进行技术性审查,以确定其伤害等级。该院通过对法医送检的鉴定文书及相关的证据资料进行严格、细致的审查、复核发现,受害人膈肌面有一处长约0.8cm的伤口记录。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该伤口已经达到重伤标准,而原鉴定中的检验部分并没有记录并且认定。
发现这一情况后,大冶市检察院法医及时作出了被害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重伤二级的审查意见,同时与委托单位进行沟通并明确提出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的建议。但是委托单位并没有接受这一建议,而是以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轻伤鉴定意见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16年8月以故意伤害罪(轻伤)判处被告人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针对这一重罪轻判结果,2017年2月,大冶市检察院当即向黄石市检察院汇报,由市院组织技术、刑事审判监督和公诉等部门的相关人员对该案进行了调查复核,并组织多名相关法医专家进行复核和鉴定,依据朱某某治疗的病历、影像资料及临床查体对其伤情进行会诊讨论,最终出具了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的鉴定意见书。
2017年6月,黄石市检察院以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量刑畸轻向黄石市中级法院提起抗诉,中级法院采纳检方抗诉意见后,将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此案因出现新证据导致原判决对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的事实认定错误,依据新的鉴定意见,应认定原审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法院撤销原判决,改判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重伤)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责任编辑:李华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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