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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存在三大难题
发布时间:2018-05-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5月29日电 今日的最高检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未检办主任郑新俭今日指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存在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问题。

  最高检今日召开检察机关加强未成年人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以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有效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情况。会上有记者问:检察机关在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什么问题和困难?怎么来解决这些问题?

  郑新俭表示,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有其特殊性,在办理这类案件中确实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存在发现难、查证难、指控难等问题。

  一是案件发现难。比如性侵案件,监护侵害案件,虐童等犯罪案件,由于未成年人的自护意识、法治意识不强,遇到侵害后不愿、不敢甚至不知道寻求帮助。应当说此类案件还有相当一部分没有被发现,一些被害人长时间多次受到侵害而侵害者没有被绳之以法。有的即使发现了,由于证据问题,最终被认定的犯罪次数也比实际发生的少。

  二是报案不及时。有些案件发生后,被害人的家长出于保护被害人名誉、怕破坏家庭邻里关系等,不愿意报案,而是选择私了,有的监护人自己就是侵害人,给案件查办带来难题。

  三是证据调查难。很多案件发生在封闭私密场所,没有目击证人,有的没有监控录像,同时未成年被害人表达意识弱、不会保留证据,犯罪嫌疑人又往往不认罪,导致这类案件普遍存在客观物证少、直接证据少等问题,给侦查、指控带来很大困难。

  郑新俭表示,为了破解这些难题,有力准确地惩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与其他政法机关密切配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一些疑难重大的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检察机关会提前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尽可能全面地收集各种证据,为案件顺利诉讼打下基础。

  二是考虑这类案件的特殊性,客观准确把握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全面审查案件的背景、报案经过、被害人的认知表达能力和陈述的客观性稳定性、间接证据的印证情况、取证的合法性等,进行综合判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下发了一些典型案例,制定证据审查指引,明确证据标准,指导准确指控犯罪。

  三是推动专业的办案队伍建设。一些地方检察机关不但加强了自身队伍的专业化建设,还推动当地公安机关建立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办案组织,在提高案件质量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我们建议要进一步加强包括未成年人警务、未成年人检察和未成年人审判在内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建设,以提高办案的质量和效果,为我们的孩子提供更专业的保护。

  四是推动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有效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越早报案越有利于查处犯罪,刚才新闻通报里已经介绍了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探索。我们也呼吁监护人在发现孩子被侵害后要及时报案;呼吁我们每一个公民,发现未成年人受到侵害的要及时报案。应当认识到不报案就不能对侵害儿童的犯罪进行惩处,也不利于发现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防范,这不仅在纵容犯罪,也会对我们的儿童造成更大的伤害。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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