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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强占虽有因 法理不容情
——6家债权人强占腾退标的 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发布时间:2018-05-10  来源:法讯参考

  本网-昆明讯( 李玉辉 ) 2018年5月10,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保护申请人和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承诺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庄严承诺,采用强制执行措施,强制6家债权人腾退标的。

  强制腾退标的,有力执行措施

  5月10日一早,昆明中院执行局做足了前期工作,反复研究执行方案,充分考虑意外因素。组织了呈贡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邀请了昆明国信公证处的公证人员进行了现场执行公证。在到达腾退标的云南省昆明市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15-1#地块后,迅速且高效的开展强制执行腾退标的任务。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在附近租赁了一千平米的仓库用来安置强制腾退标6家商铺的货物,每个公司相对分开,标记打包,并与6家负责人取得联系告知货物堆放处。

  将6家债权人强占的标的,顺利腾房,将房产交付买受人。

  法院受理 拍卖标的

  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约定为云南天顺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最高人民币1.85亿元的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2014年5月16日至2015年5月16日。实际云南天顺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民生银行昆明分行贷款1.24亿。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受理了民生银行申请执行该案后,于2017年6月19日,依法拍卖了抵押标的——昆明信息产业基地15-1#地块食品加工厂1层、物流建设办公楼-2-7层房屋及土地。2017年8月28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到标的物现场张贴了腾房公告,并向商户进行了释法说明。

  但至今,上述房产仍被天顺连锁的供货商强占,拒不腾房。这151户供货商属于另案债权人,天顺连锁拖欠了他们的货款,经法院审判,这批案款属于天顺连锁与供货商之间的普通债权。按照法律规定,抵押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供货商的欠款不能用已经抵押给银行的标的拍卖款进行清偿。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干警多次到现场进行说服教育、释明法律法规,促使强占房屋的供货商早日配合法院执行。然而,清场移交工作多次遭到供货商阻碍,为法院实现抵押权,交付使用造成了困难。

  强占虽有因,法理不容情

  据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处的执行人员骆老师说:目前知道与云南省昆明市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有债权关系的供货商有241户,但只有6家强占。而昆明市红飘飘商贸有限公司则将拍卖楼—原云南省昆明市商业连锁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楼二层直接占用为仓库,占用期长达两年,未支付租金。

  强占虽有因,但债权人也要在合法的范围内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该强占法院拍卖物。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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