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月28日电(陈孟)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举行了闭幕会,会议以169票赞成、1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人民陪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副主任李寿伟介绍,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就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一种直接形式,是我们国家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个制度当中,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很重要。” 李寿伟指出,人民陪审员法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李寿伟介绍,“人民陪审员同法官有同等权利”的规定并非首次出现,我国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以及 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陪审员制度的决定都有类似的规定。人民陪审员法再次确认了这一原则。
李寿伟认为,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原则。一是在一般情况下,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有同等权利。他指出,在审判过程中,这个具体权利是诉讼法中规定的,比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参加法庭审理,向当事人或者向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发问,审查判断证据,听取辩论意见,合议的时候发表意见,表决的时候一人一票,共同形成裁判结果等等,这些权利都是一致的。人民陪审员在某种意义上是“不穿法袍的法官”。
另一方面,“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界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陪审员不是职业法官,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培训,在行使权利的时候和法官不可能完全一致,而是有所区别的。具体而言主要有三个区别:第一个区别是,从审判案件范围来讲,所有的案件都由法官来审,而有一些案子陪审员是不参加的,比如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里规定的独任审的案件都是由法官来审,陪审员是不能审案子的;第二个区别是,审判长只能是法官,主持庭审的只能是法官;第三个区别在于,人民陪审员参与七人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对于案件事实问题,陪审员和法官是同权的,包括发表意见、表决,但对于法律适用问题陪审员不参加表决,只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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