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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发文明确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 减按3%征收
发布时间:2018-04-28  来源:人民网

  北京4月28日电 (邢郑) 据财政部官网显示,昨日,财政部联合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显示,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具体内容如下:

  一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二是自2018年5月1日起,对进口抗癌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是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抗癌药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简易征收政策。

  四是本通知所称抗癌药品,是指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抗癌制剂及原料药。抗癌药品范围实行动态调整,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变化情况适时明确。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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