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在开阳县法院第一人民法庭的配合下,最终被执行人迫于联合执行的司法威慑力主动履行赔偿款3083.5元。
据悉,杨某和蔡某系亲属关系,2016年11月,双方在瓮安县高坪村村委会协商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经当地村委会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后杨某与蔡某因此事在高坪村委会门口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在争执过程中杨某不慎摔下路坎,杨某当即报警,杨某也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经瓮安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为轻微伤,瓮安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在了解情况后分别对杨某和蔡某作出200元的行政处罚,杨某不服,随即向瓮安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瓮安县人民政府最后作出了维持瓮安县公安局白沙派出所的行政处罚决定。但双方因赔偿问题没能达成一致,于是杨某将蔡某、王某、杨甲某、杨乙某四人诉至法院,经审理,法院判决蔡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3083.5元,因其余三名被告未参与打架,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嗣后,蔡某不服此判决,随即向黔南中院提出上诉,黔南中院立案受理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判决生效后,被告蔡某一直不肯履行法院生效裁判文书,于是原告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后,干警们从申请人杨某处获悉,被执行人蔡某正在开阳县龙岗镇,执行干警们随即向开阳县人民法院请求协助执行,开阳县人民法院第一人民法庭在接到协助请求之后,迅速出动干警协助此次行动,在开阳法院同志的密切配合下,通过多方查找,最终找到了被执行人蔡某。
在执行现场,执行干警们耐心给蔡某做工作,向其释明其中的利害关系,迫于两家法院联合执行的强大威慑力,被执行人蔡某只好主动将3083.5元执行款悉数交出。 该案已顺利全部执行完毕。
此次两地法院的联合行动,充分发挥了执行联动机制的高效作用,对拒执人员形成了强大的震慑力,大大提升了执行效率。申请执行人对于法院如此高效的执行能力,也表示了高度的赞赏和深深的感激。(胡万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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