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 刘鹏飞 通讯员 胡敏怡) 近年来,妇女权益问题备受关注,尤其在家庭暴力方面,受害人身心受到严重创伤,却不知如何保护自己。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表示,除了及时审查相关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外,法院也积极与妇联合作,为受害人提供更全面的帮助。
案例一:“保护令发出后,他再没骚扰我”
阿珍(化名)与阿强(化名)于2006年登记结婚,阿珍表示,婚后双方感情不和,丈夫长期对自己实施殴打等家庭暴力,因此决定离婚,但担心在离婚诉讼过程中遭受阿强的暴力伤害,威胁自己及其女儿的人身安全,为此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申请,以保护其及女儿的人身安全。
法院经审查发现,根据派出所的报警记录等相关材料,发现2016年9月26日中午,申请人阿珍和阿强在一小学门口发生口角冲突,其后阿强更一度将阿珍打伤,造成阿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以及左膝关节损伤。法院经审查认为,阿珍的申请符合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并作出裁定禁止阿强对阿珍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阿强骚扰、跟踪、威胁阿珍及其近家属。“自从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后,他就再也不敢对我动手动脚了。”阿珍对记者说道
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长期性及隐蔽性,对当事人身心造成巨大伤害,因此除了获得法律支持,当事人的心理疏导需求也十分迫切。市
第一法院在审理家事案件时,积极与妇联组织联系,特别是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2016年,南城法庭牵手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构建“跨专业”、“跨部门”的家事调解合作机制,定时定点安排心理咨询师到法庭值班,参与协助法庭处理部分涉及婚姻家庭案件的调解工作。
案例二:
阿华(化名)与妻子阿佳(化名)结婚25年,2017年,阿华表示因与妻子感情浅薄,且对方有外遇未尽家庭义务,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而阿佳则认为是阿华有婚外情且经常殴打自己,但自己对于阿华及家庭仍有爱意及留念之情,且年事已高,因此不同意离婚。最后法院经审理查明后判决不离婚。
案件判决后,承办法官主动将案件与万江白玉兰家庭服务中心进行对接,由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夫妻关系进行调和及心理疏导。2017年12月,阿佳报警称丈夫阿华家暴,后经派出所调查及验伤后,发现阿佳伤势未达到轻微伤标准,因此做出口头教育及劝阻。2018年1月18日,社区派出所、妇联组织双方在社区联合面谈,在社工、妇联、法院法官及派出所的调解下,男方承认有暴力行为,并写了书面保证,派出所对其出具告诫书,并与家属调查员就本次调解后,将每月2次进行家事调查了解家庭暴力是否有存在,并且评估双方夫妻关系;同时安排社工定期邀请双方进行面谈,帮助双方在处理夫妻关系上有更明确的方向。
“由法官提供相关的法律建议,心理咨询师及社工利用专业知识,结合情、理、法开展调解工作,能有效消除当事人对他方当事人
或对社会的抗拒、排斥心理。这样双管齐下调解处理家事纠纷,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市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唐珺珺法官和记者说道。
记者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共受理人身保护令案件6宗,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5份,申请人均为女性。此外,市第一法院采取巡回法庭进社区等形式开展继承、析产、抚养权等家事审判活动;通过社区法官助理、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强化家庭纠纷调解,创设调解契机,将调解贯穿全过程。
市第一人民法院东城法庭周敬棠法官提醒大家:
有些家庭暴力受害人受到“家丑不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在遭受家庭暴力时一味采取忍让妥协的态度,不向相关单位反映和求助,殊不知如此一来不但助长加害人更加是无忌惮地使用暴力,而且还为受害人将来寻求法律救济造成举证困难,因此建议受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及时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必要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并保留好相关证据,这样在向法院提出申请时才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当事人存在遭受家庭暴力事实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从而法院颁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予以保护。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不限于家庭暴力受害人本人,当受害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链接: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2016年3月1日,我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正式施行。该法规定当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在七十二小时内做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该规定的出台,赋予家庭暴力受害人强有力的法律救济保障,当面临家庭暴力时受害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尊严和权益。
链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用:
人身保护令案件由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保护措施包括: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解除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四、保护申请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一般情况下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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