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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将按监察法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管理作进一步规定
发布时间:2018-02-27  来源:澎湃新闻

  监察法草案规定,可以将被调查人留置在特定场所,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副主任童卫东在接受澎湃新闻等媒体采访时表示,从试点情况看,这个特定场所既有公安机关管理的看守所专门设置的场所,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原有办案场所,下一步将按照监察法的要求,对留置场所的设置和管理作出进一步规定。

  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如何保障其人身权利?童卫东说,草案作了一些规定,从制度上有效保障被留置人的合法权益。首先是明确留置期限,草案规定留置期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和家属,但除有碍调查的情形外。

  其次,保障被留置人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

  草案还规定,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是发生安全事故之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2017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监察法草案;1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二审了监察法草案。今年3月,监察法草案将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三审。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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