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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培训班“老师”猥亵8岁女童被重判,烟台首发从业禁止令
发布时间:2018-01-25  来源:山东高法微信公众号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然而,现如今,却有一些“老师”为师不尊,做出一些违背师德的事情。1月24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对两起猥亵儿童案宣判,对两名被告人判处刑罚及从业禁止,这也是烟台市对性侵案件发出的首例 “从业禁止令”。

  借教书法之名义,51岁老汉多次猥亵女童

  51岁的曲某由于平日热爱书法,写得一手好字,经人介绍,在烟台某教育咨询公司书法班做(临时)代课老师。去年9月的一天,年仅8岁的丫丫(化名)和往常一样去培训班上课,不过这次有了妈妈的陪同。上课期间,丫丫的妈妈张女士在外观察发现授课老师的举止有些不对,在手把手教孩子握笔写字的同时,曲某的另一只手竟然顺势放到了孩子的裙下。

  见此情形,张女士课后便向女儿问了原委,丫丫回答说老师经常摸我,张女士立即联系校方负责人并报警。讯问过程中,曲某对其多次猥亵儿童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交代,看着丫丫长得很可爱,教她写字的时候就会忍不住想要多亲近她,才做出了不当的行为。

  通宵一夜神志不清,小伙聊天时情不自禁亲了学生

  现年31岁的杨某,本科毕业,在某教育培训机构担任(临时)辅导老师,教授初中物理、化学。案发前一天,杨某打了一晚上游戏,神志不清,第二天在候课期间邂逅了学生小美(化名),并在办公室里聊起了游戏,聊到尽兴时,杨某突然对小美进行搂抱、亲吻、摸胸部等。

  时年12岁的小美意识到事态不对,立即将杨某推开,并表示要给父母打电话。被推开的杨某也意识到自己做了错事,不断央求小美不要告诉家长。但小美还是果断地拨通了父母的电话,并到公安机关报案。

  法官说法: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加强监管和保护

  昨天,芝罘区法院对这两起案件进行宣判,一审判处曲某有期徒刑六年,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职业;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且刑罚执行完毕后三年内不得从事教育培训职业。

  承办此案的法官曲信奇表示,曲某和杨某利用教师身份和教学活动,在公共场所猥亵未成年学生,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这两个案件都是被告人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为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预防其再次犯罪,根据适用刑法相关规定,判定禁止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若干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工作。

  法条链接

  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三十七条之后增加了一条“从业禁止”,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即“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两起案件中,被告人均为培训班临时代课老师,没有教师资格证书,且所在培训机构均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备案,缺少从业资质。”曲信奇表示,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加强监管和保护,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培训机构本身也应当负起责任,从资质、师德、品行等多方面对招收老师进行考察,“最后,家长作为未成年人主要监护人,应当多与孩子进行沟通,及时发现,及时干预,第二起案件中,小美防范意识极高,及时告诉了培训班负责人及家长,有效避免了伤害的进一步扩大。”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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