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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的意见 (征求意见稿)
发布时间:2018-01-24  来源:法制网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更好地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基层群众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既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司法行政工作的落脚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需求日益增长,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同时,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依然存在,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期待还有很大差距。司法所作为司法行政机关的最基层单位,具有扎根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是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直接提供者,在整个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中起着承上启下、统筹协调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对于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坚持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从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采取更加切实有效的措施,大力加强司法所建设,提高司法所履职能力和服务水平,不断满足基层群众对公共法律服务的需求。二、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司法所组织队伍、基础设施、业务水平和保障能力建设,统筹法律服务资源,创新法律服务方式,丰富法律服务内容,提升法律服务质量,让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真正落地生根,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目标

  适应人民群众对多层次、多领域、个性化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通过加强司法所建设,努力为每个乡镇(街道)、每个村(社区)、每个家庭、每个村(居)民,提供及时精准普惠的公共法律服务,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三、主要任务

  (一)明确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内容

  1.提供法律服务。围绕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免费提供法律法规查询、法律问题解答、法律事务解析和公共法律服务项目介绍等法律咨询服务。协调、引导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业务,负责法律援助申请初审。积极为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精准扶贫和脱贫攻坚、保障和改善民生,特别是流动人口、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等提供法律服务。积极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提供法律服务,并拓展其他法律服务事项。

  2.化解矛盾纠纷。组织协调和指导人民调解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做好涉及民生问题的矛盾纠纷调解,积极参与重大疑难和易激化民间纠纷调解。

  3.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负责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开展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监督管理、教育矫正和社会适应性帮扶。组织开展刑满释放人员教育帮扶活动,协助有关部门落实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政策。在开展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中进行法治宣传和提供法律服务。

  4.推进法治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促进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推动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促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积极为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促进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协助组织开展平安创建等群众性活动,提升基层依法治理水平。

  (二)创新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方式方法

  5.开展形式多样的经常性法律服务。通过解答法律咨询、开展法律援助、调处矛盾纠纷、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方式,为群众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结合重大事件、重大活动和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法律服务活动。根据基层群众特别是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遇到的具体法律问题,主动开展上门服务。统筹基层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力量,努力为基层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公共法律服务。指导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便民法律服务。

  6.积极应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司法所要积极拓展应用“互联网+公共法律服务”,帮助和引导辖区村(居)民利用12348中国法网和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获得线上法律服务和线下法律服务指引。积极宣传、引导基层群众在计算机、智能移动终端上通过12348中国法网和掌上12348微信公众号获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运用好12348中国法网。依托12348中国法网,大力推行公共法律服务网上申请、网上办理、网上服务、网上监督。具备条件的司法所,可通过配备智慧法律机器人等方式,为基层群众提供自助法律服务。

  7.建立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交流平台。搭建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市、区)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形成微信群等多形式服务矩阵。司法所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建立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调委会成员、部分党员和村(居)民代表以及热心群众加入,为辖区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矛盾调处和有效法治宣传服务。司法所牵头建立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乡镇(街道)有关人员、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法律顾问、司法所工作人员等加入,及时答疑解惑,化解矛盾,有效宣传政策法规;县(市、区)司法局要建立县级公共法律服务微信群等平台,吸收辖区政法部门、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司法所有关人员和优秀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等参加,为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提供法律解析、政策指引和业务指导。通过微信群等交流平台发布信息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发布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8.加强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充分依托国家统一电子政务网络和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系统,加快推进司法所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部、省、市、县、乡五级网络纵向贯通。积极整合司法所现有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统一的司法所业务数据交换接口,打破信息壁垒,实现司法所业务数据的融合、共享。加强业务数据采集管理,通过推广应用智能终端等方式,逐步实现司法所业务数据实时录入、直接上传,确保源头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唯一性,为司法行政大数据应用奠定基础。

  (三)健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9.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充分发挥司法所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统筹协调作用,加强与综治、民政、人社、信访、公安派出所、人民法庭等相关部门的协作,以及与法律援助、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等法律服务机构的衔接沟通,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与诉讼服务和社会法律服务的有效对接,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效率。

  10.建立服务评价机制。以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效果为根本评价依据,结合服务人次、意见采纳率、服务满意度等评价指标,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服务态度、服务能力和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考核评价,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内容。各地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要纳入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

  (四)提高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化水平

  11.建立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清单。实行“3+X”服务供给模式,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法律咨询作为公共法律服务3个基本项,根据需要和条件引入涉及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司法鉴定、专业调解、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监所远程视频探视等方面的X个拓展服务事项,细化服务内容。

  12.完善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规范。健全受理申请、解答咨询、登记归档、投诉处理等工作规范,完善便民利民措施,打造全流程服务。强化工作人员管理,推行岗位责任制,公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职务、联系方式。建立基本台帐、信息报送、公开公示、重大事项报告、应急情况处置预案等制度,保障公共法律服务日常工作有序高效开展。

  (五)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

  13.加强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使用管理。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等具体工作,是县(市、区)司法局的派出机构,是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政法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新形势下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关于政法专项编制内部挖潜和创新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5〕8号)要求,将司法行政系统政法专项编制尽可能向司法所倾斜,优先为没有政法专项编制人员的司法所配备政法专项编制;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实行专编专用,对于历史原因形成的挤占、挪用或截留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问题,要通过清查、整顿及置换等方式收回;要用足用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通过省级统一招录等方式,积极做好司法所政法专项编制人员招录工作,进一步充实司法所工作力量。因工作需要从司法行政系统以外调入的,应报经地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同意。

  14.充实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力量。根据司法所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实际需要,充实工作力量。原则上每个司法所配备3名以上工作人员,中心乡镇(街道)和任务繁重的司法所配备5名以上工作人员。整合社会服务资源,积极吸纳社会力量,大力发展志愿服务,招募高等院校法律专业师生、退休政法干警、社区力量等参与基层公共法律服务。

  15.加强教育培训。实行分级负责,以县(市、区)司法局为主,通过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和网络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对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政治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岗位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市(地、州)司法局应加强对辖区内司法所长、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业务骨干的培训工作。省(区、市)司法厅(局)应按国家有关干部培训规定,根据司法所人员构成实际,统筹制定司法所干部队伍培训规划,加强师资培训,并结合各地实际,有计划地开展对少数民族地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双语培训。

  (六)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保障

  16. 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场所建设。按照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将司法所业务用房项目纳入地方有关规划,加快推进项目实施。对现有司法所业务用房进行清理,收回被挤占、挪用的业务用房。要充分利用司法所现有业务用房,设置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接待厅或服务窗口。统筹各方面资源,通过扩建、置换、购买、租赁等方式,解决司法所业务用房不足的问题,满足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需要。积极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建设,方便群众及时就地就近获得法律帮助。

  17.加强经费保障。将司法所人员经费、日常运行公用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基础设施建设经费等支出纳入政府预算予以保障,推动建立和完善司法所经费保障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中央政法转移支付向基层和中西部地区倾斜力度。地方财政要落实经费保障责任,根据司法所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18.加强设施装备配备。建立完善司法所装备配备目录,配备服务群众所必需的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电话等办公和网络查询设备。根据司法所承担的社区矫正、安置帮教等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执法设备和交通工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为司法所配备公共法律服务触摸查询一体机,为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业务骨干、村(社区)法律顾问配备移动终端,为群众提供快捷服务。

  19.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建立司法所公共法律服务清单,将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安置帮教、社区矫正、法治宣传教育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常态化、可持续。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加强司法所建设,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要加强调查研究,突出问题导向,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着力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结合本地司法所建设情况和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特点规律,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形成合力。要健全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分工协作、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机构编制部门要指导做好司法所组织机构设置、政法专项编制管理使用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做好司法所公务员招录等工作。财政部门要指导各地落实司法所经费保障政策,并会同司法行政、民政等部门做好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相关工作。各地要将司法所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有关规划,落实建设资金,积极推进项目建设。

  (三)注重宣传,营造氛围。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阵地,切实发挥新媒体优势,加强对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宣传,提高社会知晓度和支持率,形成全社会共同支持加强司法所建设,推进基层公共法律服务的良好氛围。要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善于从基层工作实践中提炼、总结经验做法,大力表彰和宣传在加强司法所建设、开展基层公共法律服务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一步增强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公共法律服务人员的荣誉感、使命感,增强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基层公共法律服务上层次上水平。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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