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适应全国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需要,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回复选登》栏目推出“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权威答疑”,特请中央纪委研究室陆续解答相关问题,供大家学习参考。敬请关注。
问:
检察机关涉改部门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应如何处理?
中央纪委研究室:
检察机关要按照“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好在办案件和问题线索,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及时进行清理。检察机关要做好有关职务犯罪案件及问题线索的清理和分类登记,确保及时、高效、完整地移交案件及问题线索。对于可能超过追诉时效的线索及在监察委员会成立之前可能超过办案期限的案件,必须全部办结;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上级交办的案件、线索,涉众、涉稳等敏感案件、线索,以及不属于监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争取尽快办结;对于被举报人或嫌疑人可能逃跑、存在串供可能等紧急情况的案件及线索优先办理,争取尽快办结。
做好移交与分配。纪委监委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检察院移交案件及线索的管理台账,一案一登记,一卷一移交,对于案卷材料要逐一清点、逐一签字登记,确保全程留痕。检察院移交监察委员会的未结案件及已开展初查工作的线索,原则上交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已经移送审查起诉案件的后续补充侦查等工作,由原承办人继续办理。原承办人因故无法继续办理的,应交其所在部门负责人指定专人办理,原承办人配合做好案情、侦查思路的介绍和案卷交接等工作。
明确移交后办理程序。移交监察委员会的问题线索需要立案调查的,按照监察委员会有关工作程序办理;对于检察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侦结的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制度规定的工作规则和程序继续办理;对于已经对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及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的,不再予以解除或变更为留置等监察手段,仍然按照原规定关于采取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的程序继续办理;已经调取的证据,无需转化,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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