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5日,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淮安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肖本明受贿案,认定被告人肖本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受贿所得财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宣判后,肖本明当庭表示不上诉。
经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被告人肖本明利用担任中共淮安市清河区委书记、中共淮安市委常委、秘书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工程承接、工程款支付、土地征用、职务晋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580.5万元。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肖本明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肖本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检举他人犯罪,退出全部赃款赃物,具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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