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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案例 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发布时间:2017-04-22  来源:法制网

  北京4月21日讯 记者周斌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10个近年来人民法院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参考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重大国家战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强调,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保障;要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依法妥善审理、执行各类案件,进一步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

  记者获悉,本次公布的案例,系最高人民法院根据2016年2月发布的《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从三地法院精选的10起涉京津冀协同发展参考性案例。案例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简明扼要的风格,对基本案情、法律依据、宣传意义作了提炼。10起参考性案例紧紧围绕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和重点领域率先突破等协同发展计划,分别从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等不同方面,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能的情况,对促进京津冀地区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将发挥积极的作用。

  1.祁某某等人诉陈某某、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一、案件意义:保障民生,促进共享发展

  被扶养人,是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的水平。本案中,受害人的户籍地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因此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以何种标准计算,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受害人的户籍地虽然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因此被扶养人生活费应当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民生是人民幸福之基、社会和谐之本。人民法院通过履行审判职能,最大限度保障民生,是人民法院审判理念和民生情怀的生动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同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指出,要围绕疏解公共服务功能,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审理涉及民生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

  二、基本案情

  起诉人祁某某等人为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是生前祁某的被扶养人。祁某的户籍地为河北省深州市某乡村,系某市某劳动服务有限公司配送员。2015年10月1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北路四季星河西路南口,受害人祁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适有陈某某驾驶重型结构货车由南向东右转弯,陈某某驾车将受害人祁某刮倒后碾压,造成受害人祁某当场死亡,电动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受害人祁某无责任。涉案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北京某物流有限公司,出租给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使用,陈某某为雇佣驾驶员。受害人祁某的父母、妻子及其子女将肇事的陈某某和陈某某所在的北京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法院认定受害人祁某要扶养的近亲属为无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经济来源的母亲及其两个子女。本案中,因受害人祁某的户籍地在河北农村,但其收入来源地是北京城区,故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成为争议焦点。终审判决认为,因被扶养人生活来源于扶养义务人,故扶养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决定了被扶养人生活的水平。本案受害人祁某从事非农产业,其收入水平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其扶养水平也可参照城镇居民计算。因此,本案所涉被扶养人均应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中的死亡赔偿金(不含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78200元(北京市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3910元×20年=878200元)。故祁广群的死亡赔偿金总额为:878 200元+438807.64元=1317007.64元。

  三、法律指引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四条 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

  2.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撤销企业关闭通知案

  一、案件意义:服务去产能,促进供给侧结构改革

  为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落实中央供给侧结构改革,北京市全面启动了大气污染治理工作, 其中一项重要任务是根据调控要求,对全市范围内有关“三高企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控制,促进企业应用清洁能源或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企业转型,推进生态环境建设。本案凸显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跨行政区划案件、涉及重大环境资源类案件时从大局出发,创新司法理念,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和司法能动性,将行政纠纷从根源上予以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基本案情

  原告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及配套关联企业北京某矿业有限公司是被列入北京市去产能、去库存以及大气污染治理防治目录的企业。因对企业关闭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2015年7月8日,被告房山区人民政府向原告北京某水泥有限公司发送《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企业停产关闭的通知》,要求原告应于2015年8月20日前停产关闭。原告认为,被告作出通知前没有对原告进行补偿和安置,致使企业运营陷入困难,起诉撤销上述通知并要求区政府安置关闭企业职工。被告答辩称,被告对于发布通知的事实没有异议,但就原告起诉要求解决的问题,认为双方就企业停产关闭相关问题已经进行了协商。2015年7月8日,双方就关停企业的准备工作和善后事宜进行了磋商会谈,原告也同意关停企业,被告依法就原告主张的安置问题予以补偿。后因原告在协商关停企业方案时要求过高,从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另外,原告应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企业职工依法进行安置,被告没有安置原告职工的职责,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涉及落实中央关于大气污染防治、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决策部署和京津冀一体化等因素,属于本市大污染防治和供给侧结构改革的典型案件。涉诉企业是本市最大的民营水泥生产企业,因企业关闭涉及大额资金补偿及数百名职工的安置问题,社会影响较大,应当在依法审判的同时做好矛盾化解工作,力促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积极开展协调工作并多次组织协调会,为各方当事人沟通搭建平台,提出合理性的建议,促使被告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相关问题,为实质化解行政纠纷创造了有利条件。经过多方协调,双方当事人就企业转型、员工安置、剩余原材料的处理等一系列问题达成了合意,原告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至此,原告起诉涉及的行政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三、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一条 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六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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