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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调查食药“打假乱象”,司法部门出手狙击职业“索赔人”
发布时间:2017-12-08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8日讯 近日,安徽省马某某一次性购买了“安吉白茶”30盒,然后以茶叶内外标注的保质期时间不一致为由发起诉讼。安徽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马某某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类似于这种动辄购买几十件产品,然后以标签瑕疵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起诉索取10倍赔偿的“打假”行为将不再受到法院支持, “打假人”将大概率面临败诉的结果。

  一位长期触及相关类型案件的公检法人士表示,从司法实践来看,这些所谓“职业打假人”,应该被定义为“职业索赔人”或者“职业举报人”更加准确。该群体的主要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甚至有一部分人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牟利性打假的对象主要是大型超市和企业,主要集中在产品标识、说明等方面。

  广东省食药监管理局要求各地方报送受“职业举报人”困扰的企业情况

  除了司法机关,市场监管机构对此也感到不胜其扰。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公开发布的年度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中指出,“职业打假人滥用法规集中对食品标签瑕疵、过期食品进行大量的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对正常监管工作造成不少困扰。”该局于近期发文要求各地区报送本地区受职业举报人困扰的企业情况,以便批量解决。

  职业打假人队伍“异化” 沦为“职业索赔人”

  客观来说,职业打假人曾经对监督企业行为、培育消费者维权意识起过诸多积极作用,有关部门也一直支持这种行为。在最高法院201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理由而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被看作是对“知假买假”行为的支持。

  不过,近年来,原本遵纪守法的职业打假人队伍似乎发生了“异化”,一部分职业打假人演变为“职业索赔人”。这两者的区别在于,职业打假人仍然会关注产品的质量安全问题,而“职业索赔人”关注的并非产品本身,标签瑕疵甚至仅仅是一个诉讼的切入点,其往往利用各种手段误导媒体,以“舆论加诉讼”的方式对企业的品牌形象进行攻击,进而为敲诈企业做好铺垫。

  在某些案件中,一些打假人甚至发展到采取非法手段的方式。比如,根据宁夏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的调查,网名为“叶光”的职业打假人引用了无效的司法鉴定报告以及某“调查委员会”的文件,实际上该调查委员会为已经失去资质的非法组织,而且该组织涉嫌私刻公章。“叶光”所办的网站直接引用这些非法文件,在互联网上造势攻击企业。在这个系列事件当中,这些职业索赔人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分享职业索赔线索,往往只需花费50元诉讼费便可以达到通过司法程序要挟企业以及与企业谈条件的目的。

  “即使司法程序上胜利是一种惨胜,既严重干扰企业精力,干扰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和损害企业商誉,但我们并不打算对这股黑恶势力妥协。”接近泸州老窖处理职业索赔的人士对记者表示,泸州老窖短期内在全国各地法院一共被诉200多件,除了主动撤诉的和正在走司法程序的,基本全部100多个涉诉案件在一审阶段便告胜诉,只有一起案件打到了二审胜诉。

  司法机关全力遏制“打假乱象”

  这种涉嫌误导媒体、滥用司法资源的“打假乱象”已经引起了社会各届的关注。11月16日,安徽处淮南市举行了“消费者权益论坛暨行政约谈座谈会”,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工商局、市消保委等多部门参会,会议内容即聚焦“恶意打假”现象。据了解,今年以来,淮南发生了至少5起冲突事件,均为职业打假人以打假为名义,进行恶意敲诈,敲诈金额从几千至几万不等。与会各方均对种恶意打假行为表示了谴责。

  正是由于这些“职业索赔人”误导媒体、滥用司法资源的负面影响日益凸显,2017年5月19日,最高法在《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指出,“出现了越来越多的职业打假人、打假公司(集团),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严重违背诚信原则,无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

  最高法在答复中表示,“我们将根据实际情况,积极考虑阳国秀等代表提出的建议,适时借助司法解释、指导性案例等形式,逐步遏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在最高法的文件出台前后,实际上各级司法机关已不再支持类似恶意打假行为。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到,8月份,广西玉州区法院驳回了一起职业打假人关于枸杞的十倍赔偿请求案件;9月份,广东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驳回了一起关于红酒的十倍索赔案件。

  此外,自2017年以后,全国各地判决了至少20起关于泸州老窖二曲酒的诉讼,各案的事由基本雷同,均为各地职业打假人曲解国家食药监总局文件,以标签问题为由发起诉讼,而在已判决的案子中,职业打假人均败诉,其十倍赔偿请求均被驳回,部分案子职业打假人主动撤诉。

  这些案件的判决,为如何引导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做出了样板。不过,如何进一步修订和完善《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规,以尽可能堵住恶意打假的路径,仍然有待观察。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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