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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石家庄开展幼儿园专项督查,不得擅自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发布时间:2017-11-25  来源:河北日报

  11月24日,石家庄市教育局发布《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开展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专项督查的紧急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组织机构办园资质等方面进行检查。

  规范办园行为

  《通知》要求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举办幼儿园。对已登记注册但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安全等标准的,应立即停止办园,并限期整顿。

  规范教师行为

  《通知》要求,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教师〔2013〕1号)配足配齐保教人员。城区幼儿园每班应配备“两教一保”,过渡期内,农村幼儿园每班至少配齐两名教师。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能上岗。任何幼儿园不得聘用无资质的相关人员。加强幼儿教师的师德师风教育,不得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言行,不得有体罚或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如果违反相关规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

  规范保教行为

  《通知》要求,幼儿园应根据幼儿年龄特点合理安排一日活动,落实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活动,杜绝“小学化”倾向。严禁提前教授汉语拼音、汉字读写、数字运算等违背学龄前儿童成长规律与身心发展特点的教学行为。原则上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特色班、兴趣班、实验班等园中班,确因教育研究需要,开展保育教育实验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且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规范收费行为

  《通知》要求严格收费备案制度。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应及时到发改委进行收费备案后方可进行收费,并在幼儿园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收费公示栏,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家长收取与入园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建园费等费用。认真按照《河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收费。

  规范安全行为

  《通知》要求做好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教育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严格执行卫生保健制度。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相关规定。做好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工作,按要求开展晨检和日间巡查及预防消毒工作。家长提供的药品要按时、按量让孩子服用,做到专人管理,有登记、有记录。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或越权组织幼儿群体服药。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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