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在北京、上海、浙江等8个省(直辖市)试行,试行期限为一年。《办法》的出台,被视为刑事司法制度的一次重大革新。
犯罪嫌疑人对裁判结果的认可,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法治精神的深入人心,都要以公正完备的刑事诉讼制度为根基。作为现代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程序和基本原则,刑事辩护制度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可委托律师或其他辩护人参与刑事诉讼程序,通过充分行使辩护权,与追诉机关平等对抗,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此外,刑事辩护制度还有着其内在独立价值,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明、程序正义的遵循和人权保障的实现,都发挥着积极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机关依法纠正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冤假错案虽是个别现象,但对法治公信力的冲击仍不容小觑。冤假错案之所以发生,原因之一就在于未能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作用。在一些冤假错案中,自始至终就没有律师参与;有的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确提出了合理的辩护意见,却遭到无理由的拒绝和否定;有的律师被限制阅卷次数和庭审发言等,未能充分行使其辩护权。
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范中,早已明确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刑事辩护权。此次《办法》的出台,不仅是对刑事辩护权的强调和重申,更是对刑事辩护制度从“量”到“质”全面的夯实和完善。
综观《办法》全文,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刑事辩护“量”的增益上。《办法》不仅要求有辩护人参与辩护的案件扩大到一审普通程序刑事案件、所有二审和再审刑事案件,甚至将刑事案件一审程序中的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也纳入其中,这使得刑事案件的辩护率(主要是律师辩护率)要达到100%的无死角“全覆盖”,从范围上最大程度地确保了被告人的辩护权。
除了“量”上的全覆盖,《办法》在“质”上也有着重大突破,不仅明确了案件中被告人若无人辩护则审判无效,并对造成该情形的人追责的制度机制;而且对于律师辩护意见再正确也被法院漠然视之的情况,《办法》要求对于律师依法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纳的,应当作出有针对性的分析,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这就为律师辩护权被侵犯提供了保障和救济渠道,终结了侵犯辩护律师合法权利“零成本”的局面。
如果把刑事诉讼比作天平,那么对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就犹如增添的一颗精准砝码,在司法的锱铢裁量间,让这杆天平更加衡平如水。它不仅闪烁着人权保障的熠熠光辉,也彰显着司法改革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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