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捉奸被认定为“故意杀人(未遂)”,薛某来到陕西省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经过援助律师的努力,薛某终于得到了他的公平正义。
案件性质:刑事
报送单位: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单位: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承 办 人:洛南县法律援助中心 李军锋律师
案情介绍
2017年3月1日,一位拄着拐杖的中年男人拿着一叠材料前来请求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在接待中得知这名中年人薛某,是陕西省洛南县的一名农民,因病被县残联认定属于二级肢体残疾人。
因妻子李某长期和马某通奸,他将马某用菜刀砍伤涉嫌犯罪,被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取保候审,随后检察院以“应追究其故意杀人罪刑事责任”为由对薛某提起公诉。
案件办理经过
坚定履行法定职责,明确辩护思路和目标
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申请后立即指派援助中心李军锋律师尽快进入案件办理程序。
在反复询问受援人薛某当时的作案动机和目的时,薛某一再表示自己只想捉奸,给受害人马某警告教训,维护自己的婚姻,根本没有想杀害马某的念头。
经援助中心律师讨论,为本案确定了明确的辩护目标:一是矫正罪名,被告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二是从轻处罚,争取被告判处缓刑。
紧扣庭审辩论核心环节,全力纠正重罪指控
在罪名之辩中,被告人是否有杀人的主观故意?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足以致人死亡的行为?
这两个犯罪构成要件成为甄别被告到底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反复阅读案卷材料时,辩护人发现,公诉机关的核心观点是:1、据受害人陈述可以证明被告人有故意杀人的主观动机。2、被告用利刃菜刀在受害人头面部要害部位乱砍有放任死亡后果的间接故意。
很显然,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故意杀人罪的证据并不确实充分。
庭审中,针对被告主客观方面,辩护人结合案情提炼出以下大量案件事实,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不具有杀人的主观故意。
(一)被告人回家的目的是“捉奸拿双”,警告教训受害人,维护婚姻家庭稳定。
(二)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主观方面“故意杀人”证据不足。
二、被告人客观上没有实施足以危及马某生命的行为。
菜刀是“利刃”,“头面部”是致命部位,用菜刀在受害人头面部乱砍,似乎符合一般故意杀人罪的形态。但本案特定的事实都足以推翻这一认定逻辑。
(一)被告人作案行为不足以导致受害人发生死亡后果。1、被告人没有选择斧头、䦆头、榔头等更为致命的器具作为作案工具,而是选择了小巧单薄,有多处缺口,并不锋利的菜刀。2、被告人没有对马某生命构成持续紧迫的威胁。
(二)伤情司法鉴定意见及结论成为被告“故意伤害”而非“故意杀人”的有力佐证。
倾情争取宽缓刑罚结果 追求受援人切身利益最大化
虽然公诉机关在量刑意见中一再坚持被告人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应当在7—9年量刑幅度内量刑处罚。但援助律师提出以下意见,据理力争,明确请求合议庭对被告判处缓刑:
1、被告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如实供述作案过程,案发后主动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2、受害人马某长期与被告妻子李某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被告婚姻家庭危机,在案发时辱骂刺激被告诱发本案,具有重大过错。3、受害人马某在司法机关多次询问中表示不愿追究被告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具有明确的谅解意愿表示。4、被告所在村委会、六十余名村民代表基层组织和群众联名出具申请书,请求法院对被告从轻判处。5、被告严重残疾,属于典型的弱势群体,上有高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两个孩子需要接送上学,案发后妻子李某迫于舆论压力离家出走没有音信,被告成为家庭唯一支柱。6、被告犯罪,其罪当罚,其情可悯。
2017年5月3日,洛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全部采纳了辩护人意见,以(2017)1021刑初字20号判决书宣布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期执行一年零六个月。公诉机关未抗诉。受援人对援助辩护结果十分满意。
案件点评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婚姻家庭感情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在当地影响很大。法律援助律师立足案件基本事实,紧扣犯罪构成要件,抽丝剥茧提炼案情细节,精心撰写辩护意见,成功的辩护挽救了受援人一个家庭,彰显了社会正义,也赢得了公诉、审判等司法人员的充分尊重,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文章在原有基础上有删减)
案例编写/李军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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