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实施“四个全面”战略的一项重要改革内容。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有利于排除对审判工作的干扰,保障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有利于构建普通案件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特殊案件在跨行政区划法院审理的诉讼格局。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提出源于人民对公正司法的期待。习近平总书记在就《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所作的说明中指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行政诉讼出现,跨行政区划乃至跨境案件越来越多,涉案金额越来越大,导致法院所在地有关部门和领导越来越关注案件处理,甚至利用职权和关系插手案件处理,造成相关诉讼出现“主客场”现象,不利于平等保护外地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独立审判、监督政府依法行政、维护法律公正实施。这既是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背景,也是设立的目的和初衷。
在我国行政区划与司法管辖区划高度重叠的体制下,涉及重大利益的民商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容易导致诉讼发生地有关部门和领导插手、干预案件的处理,影响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公正司法。这既是理论界提出跨行政区域设立人民法院的缘由,更是人民的呼声。人民的呼声就是改革的动力、改革的方向。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十八届四中全会随后决定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这是对人民呼声的积极回应,是人民期待与司法规律高度融合的产物。
——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切实增强了人民对司法的信任感和获得感。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跨行政区划法院是新生事物,新开门面要站在高起点上,进行整体性考虑和系统性设计,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机制制度。根据中央统一部署,2014年底,在上海、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基础上加挂牌子,分别设立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试点。成立近三年来,上海、北京两地高院和两家跨行政区划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积极探索实践,取得了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阶段性成效,人民群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获得感实实在在,对跨行政区划司法的信任感逐渐增强。
着眼避免诉讼“主客场”,形成特殊的诉讼格局,在案件管辖范围上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上海、北京两地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方案,结合本地实际,主动担当,不断探索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范围。以上海为例,上海高院统筹推进上海三中院与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实施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改革,改变以行政区划为管辖标准的传统案件受理模式,初步形成了包括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和民商事案件在内的跨行政区划案件管辖体系。
着眼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建立保障诉讼权利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践。严格落实立案登记制,强化诉讼释明,建立法律志愿者服务机制,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进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充分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诉讼便民,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提供便捷高效的诉讼服务,这些实实在在的举措,都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着眼维护法律公正实施,在建立公正司法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强化司法公开,打造透明法院,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让老百姓打一个明明白白的官司,以公开促公正;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原则,强化院庭长办案,完善审判管理,让法官、合议庭和院庭长充分发挥各自功能;加强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监督,发挥司法审查职能作用,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让老百姓“告官见官”,主动向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权威更加“刮目相看”。
——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深化必须以人民为中心,让人民来评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改革还在路上,改革进程中还有很多需要破解的难题和瓶颈问题。
要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法律地位问题。三年的试点经验充分证明,中央关于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的决策是完全正确的。在此基础上,需要将党的意志转化为人民的意志,将党的决策转化为国家的法律,把改革的成果在法律上固定下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已经把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人民法院的一种形态和类型予以了明确,这必将为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的深化奠定法律基础。
要以司法公信力的提升作为评判改革的标尺。改革的成效如何,要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评判的标准。跨行政区划法院作为新生事物,从新鲜到了解,再到熟知,人民群众对跨行政区划法院的检验也有一个变化的过程。改革中遇到的难题,老百姓对司法活动的“挑刺”,不应该成为负担、成为障碍,而是要敢于面对,以问题为导向,敢于、善于解决跨行政区划法院改革中面临的问题,着力形成公正、高效的审判工作机制,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促进跨行政区划法院司法公信力的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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