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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改革法治双轮驱动 推动湖南法治建设工作
发布时间:2017-04-17  来源:人民法治

  ——访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

黄关春1

  文/黎慧荣 本刊记者/陈惊天 李强

  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我国社会经济等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特点,党中央紧紧把握时代脉搏,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进行顶层设计,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成为两大时代主题。在我国改革已经进入攻坚阶段和深水区的新时期下,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是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政法系统一直肩负着维护我国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责使命,开展好政法工作是做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在此背景下,湖南省严格按照中央部署,紧密结合地方实际,积极建设法治湖南,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取得了丰硕成果。近期,《人民法治》就如何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如何建设法治湖南、如何开展地方政法工作等问题对湖南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书记、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黄关春进行了专访。

  记者:依法治国是党的重要主张,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在您看来,体现在政法工作上,具体该如何落实?

  黄关春: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政法机关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在全面依法治国中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们要准确把握政法机关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特殊责任,自觉做到“五个坚持”,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更好地肩负起实践者推动者的历史重任。一是要坚持把政法工作放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局中来谋划。全省政法机关要把各项工作自觉融入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局中来谋划部署,把承担的依法治国各项任务落实到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中来,落实到平安湖南建设、法治湖南建设、过硬队伍建设中来,落实到坚决防控反对暴力恐怖、维护政治安全、维护金融安全、维护网络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创新社会治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等工作中来,充分发挥法治建设的主力军作用。二是要坚持把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来推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保障。要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全面推开以完善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四项改革及法检内设机构、案件繁简分流、行政案件相对集中管辖、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等改革,深入推进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改革,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和监狱制度、社区矫正制度、律师制度、法律援助制度等改革,为建设法治湖南作出应有贡献。三是要坚持把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作为政法工作的生命线来捍卫。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政法工作的首要价值追求和生命线,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深入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落实执法公开、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机制等各方面的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切实提高执法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四是要坚持把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来落实。要坚持依法治理,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定分止争、化解矛盾,建设平安湖南。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网格化管理和综治信息平台建设,严密防范和依法惩治各类违法犯罪,突出抓好危爆物品、寄递物流管理和流动人口特殊人群、信息网络、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服务管理。全面实施“七五普法”,推动“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辨法析理、以案释法,讲好“法治故事”,把普法工作融入执法司法日常活动。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深入开展法治县市区、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以及法治单位、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活动。五是要坚持把政法队伍建设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和人才保障来加强。要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政法队伍建设“五个过硬”和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的总要求,创新教育培训体系,培养好政法领导人才、业务领军人才和专门型人才。完善并实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健全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促进法律人才培养选拔科学化标准化。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深入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不断增强政法干警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湖南政法铁军。

  记者:法治湖南建设,已成为湖南的一张“名片”。请问近年来湖南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哪些主要成就?

  黄关春:中央提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历届省委认真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全省法治建设取得了显著进步。近年来,我省颁布实施《法治湖南建设纲要》,出台了“一规划两规定六办法”,推动全省各项事业在法治轨道上有序运行,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完善,依法执政、依法行政能力不断提升,公正司法得到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富有成效,各领域法治化水平有了新的提高,法治湖南建设的主要做法曾被媒体称为地方法治建设的“湖南样本”。一是各级党委依法执政的能力有效提升。省委进一步规范了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加强了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推动协商民主制度的落实,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健全了决策机制,将法律咨询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突出抓好“关键少数”,在全国率先推行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终述法考评制度,提高了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的能力。二是科学民主立法扎实推进。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健全立法协商制度,制定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反馈规定,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库、专家论证制度和法规及法规草案评估机制。坚持开门立法、立法为民,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拓宽代表、公民参与立法的渠道。推进设区的市行使立法权工作,地方性法规规章逐步健全,我省共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603件,现行有效法规264件。三是法治政府建设取得进展。推行“三清单一目录”制度,梳理和审查涉及省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权力3700余项、主要职责600余项,外商投资禁止和限制类项目90余项。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制定《湖南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暂行办法》,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2015年全省举行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会280余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广相对集中执法权,实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2015年各级审计机关查出违规违纪问题金额420.5亿元,办理审计移送案件363件。四是司法公信力明显提高。稳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全面铺开,法院立案登记制度全面推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扎实推进,公安、国安、司法行政改革不断深化,警务机制改革等成效明显。全面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审判流程、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在全国率先出台检察机关检务公开办法和打造公安机关阳光警务执法公开系统。加强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加强执法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机制,严格规范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严厉惩处司法腐败,建立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调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8起政法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公开发布,对益阳市委原书记马勇违法干预司法等案件进行了司法处理和责任追究。五是法治社会建设不断深入。充分发挥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作用,基层法治建设进一步夯实,社会治理水平明显提升。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出台《关于加强全省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和《关于在全省国家机关中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意见》。“全媒体”普法格局初步形成,注重电视、网络和“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运用,《钟山说法》《微言说法》《掌上法宝》《法治湖南网》等法治类栏目节目影响力逐步提升。法治文化建设有效推进,26个省级法治文化示范项目全面通过检查验收。

  记者:习近平总书记曾说“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是对如何辩证认识和处理当前我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作出的深刻论断。您也曾提出“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请您解读一下其内涵。

  黄关春:党的十八大研究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深化改革,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下,需要正确处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这就是我们说的改革和法治是两个轮子的含义。”这就指明了改革与法治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改革、法治可谓一体两翼的关系,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一体,改革和法治就是它的两翼,只有双轮驱动、两翼齐飞,才能促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各方面协调发展,才能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保证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提供动力、支撑和保障。“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这是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落实到政法工作实践中,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把握:一是必须把握改革和法治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内在关系,做到全面依法治省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直观来看,改革意味着“破”,而法治意味着“立”,二者在观念取向和行动方向上看似矛盾、难以协调,但实质上是分不开的,二者相互联系、辩证统一。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依法治国,都要体现立破并举。“破”指的是要冲破思想观念的束缚,突破利益固化的藩篱,破除发展的体制障碍,其目的是为了“立”,就是要形成一整套更完备、更稳定、更管用的制度体系,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动力支持和制度保障。由此可见,改革和法治在根本方向上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相伴而生的。如果不全面依法治国,只“破”不“立”,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和先行先试的改革试验得不到法律的确认,改革者将陷于“违法改革”的尴尬境地;如果不全面深化改革,只“立”不“破”,法律就不适应改革的要求,已经“立”的法律也必将被时代抛弃,陷入“制度失效”的尴尬境地。只有与时俱进、因时制宜,有“破”有“立”,让“破”与“立”统一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使改革和法治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才能保证法治建设不偏离正确方向、推进改革不偏离法治轨道。这要求我们在政法工作中,正确处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把全面依法治省与全面深化改革有机结合起来,把全面依法治省重要改革举措纳入改革任务总台账,将全面深化改革与全面依法治省一体部署和落实,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做到改革和法治同步推进、相得益彰。二是必须用深化改革来完善法治建设,做到法治与时俱进、创新发展。要用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工作,围绕我省法治建设的突出问题,以改革求出路,创新制度机制,提出一系列解决方案和措施,提高法治湖南建设水平。要勇于自我革命,敢于啃硬骨头,打破利益藩篱,全面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当改革的促进派和主力军,用改革的办法来健全法治、推行法治。对实践证明比较成熟的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应当尽快上升为法律,为改革提供支持和保障;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法规,应当及时修改或废止,做到立、改、废、释并举,不能让一些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只有用改革“开路”,法治才能完善和确立。三是必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改革,做到改革于法有据、依法进行。在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当前,各级各部门尤其是政法机关要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精神,按照中央、省委有关司法体制改革的统一部署特别是最近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的部署,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在改革的过程中,要更加自觉地把改革工作放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的大局中来谋划和部署,坚持以法治引领推进改革工作。要坚持严格依法行政,避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增强依法办事的意识,确保全面改革深入推进。要通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现代化的实际成效,增强人们推进改革的动力和信心。总之,只有让法治彰显,改革才能“蹄疾而步稳”。

  记者:“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您认为政法系统开展工作中应该如何去把握?

  黄关春:法治思维是基于法治的固有特性和对法治的信念来认识事物、判断是非、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法治方式是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的内在要求,是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政法机关作为执法司法机关,能否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关系到社会主义法治强国建设,关系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现,关系到促进公平正义的实现,关系到社会政治大局的和谐稳定。我们要充分发挥政法机关在推进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水平,扎实推进平安湖南、法治湖南建设。一是健全“大调解”工作机制。近年来,我们牢固树立“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方式”的司法理念,健全完善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建立各类人民调解组织5.4万多个,其中企事业单位和涉及医疗、道路交通、劳资、消费、生态、环保等多领域的各类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4000多个,建立矛盾纠纷调解衔接配合机制,建立县市区司法局长担任首席调解员制度,组织开展“三调联动化矛盾、息诉息访促平安”活动,在平等自愿基础上,坚持调处结合,能调则调,当处则处,该判则判,依法妥善化解了大量关于征地拆迁、环境污染、医患纠纷、物业管理、民间金融借贷、社会保障和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留守老人问题等方面的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完善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近年来,我们切实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妥善化解行政机关与相对人之间的争议,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健全行政裁决制度,依法明确行政裁决的适用范围、裁决程序和救济途径,强化行政机关解决同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功能。三是促进司法公正,依法化解矛盾纠纷。发挥诉讼作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最后一道防线的功能,健全完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树立司法权威,确保实现定分止争、案结事了。对进入法定渠道的矛盾问题,严格依据事实、法律,公开公正处理,以依法解决矛盾问题的实际成效,让群众体会公平正义、信服法律权威,从而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环境。

  记者:如何在现有法治湖南建设的基础上,继续推动湖南法治建设工作?

  黄关春:继续推动湖南法治建设,我们确立了一个目标,出台了两个纲领性文件,采取了七个方面重要举措。一个目标是:打造法治湖南建设的“升级版”。具体说,就是到2020年,实现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地方性法规规章更加完备,法治政府加快建成,执法司法公信力显著提升,公民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普遍提高,为建设经济发达、政治清明、文化繁荣、社会和谐、生态优良的富饶美丽湖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谱写好法治中国建设的湖南篇章。两个纲领性文件是:《湖南省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和《湖南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举措实施规划(2015-2020年)》。这两个文件,围绕打造法治湖南建设“升级版”的目标,全面梳理提出108项重要举措和要形成的260项成果,逐一明确了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实施路径、完成时间,是法治湖南建设的规划图、路线图、施工图和责任书。省委改革办通过建立工作总台账对项目进展进行动态监控,各专项小组和牵头责任单位负责抓好具体改革举措的落实,使得各项重要举措任务在推进中可预见、可操作、可考核。各地各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实施规划,全省上下形成了统筹协调、齐抓共管的法治湖南建设工作格局。七个方面重要举措是:第一,加强宪法实施,推进科学民主立法,围绕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和改善民生、创新社会治理,着力完善城市管理、教育、旅游、公共安全、食品安全、环境保护、权益保障、法律服务等重点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第二,推进依法执政,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支持人大用好立法权,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互联互动;建立省委党内法规工作联席制度,健全党内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第三,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第四,推进公正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全面推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等四项改革及“双公律师”、刑事速裁、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全面推进审务、检务、警务、狱务公开,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终结移交机制,健全律师执业保障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加快如法网和市、县两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实体平台建设。第五,推进基层法治建设,完善村(居)民自治机制,加强社会组织管理,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发挥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作用,加强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加强治安突出问题和重点地区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深入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县(市、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诚信守法示范企业创建,探索开展法治单位创建,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第六,推进法治文化建设,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健全媒体公益普法制度,推进“互联网+法治宣传”行动。第七,加强省委及各级党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建设,健全领导小组年度例会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法治湖南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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