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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平台为何承担监管重责
发布时间:2017-04-16  来源:北京日报

  网络订餐火了,应运而生的外卖平台成为盈利不菲的热门网站,而与此相伴随的诸多问题也开始显现。当消费者权益在遭受损害时,时常会因为在网络平台订餐而陷入迷茫,不确定外卖平台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

  外卖渐火问题不少

  小张在外卖平台上订了一份红油抄手,接餐后却发现油汤里漂浮着一只蟑螂。他当即在该外卖平台评分里上传了蟑螂图片,一周过去了没收到任何回复。小张找到店家才发现竟是一个路边摊,卫生条件极差,也没有营业执照,随处张贴着某外卖平台的广告。

  类似小张这样的经历并不少见,与外卖平台合作的商家中不少为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非常普遍,个别商家卫生状况极差。同时竞价排名导致了恶性竞争,商家通过支付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提升排名,获得了更多的关注度和点击率,但这种排名并不能反映产品质量、销量,严重影响着消费者的鉴别和选择。出售的食品出现安全问题后,外卖平台和餐厅之间经常相互推诿,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

  外卖平台是否应对此承担责任呢?商家、外卖平台和消费者三者之间又是什么法律关系呢?

  平台、商家、消费者什么关系

  从表面上看,上网订个外卖,就是点击付钱、准备接餐这么简单,但如果发生纠纷,那就需要分析一下其中涉及的法律关系。具体来说,在外卖平台订餐的消费过程主要涉及三方主体:网络食品经营者即商家、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即外卖平台和消费者。外卖平台是连接商家销售行为和消费者购买行为的“中介”。

  就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而言,商家通过外卖平台销售食品,二者之间形成了合作模式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关系中,作为商家,其享有的具体权利包括平台推广、收取经营收入等;当然也负有提供合法资质、依法经营及交纳平台推广费用的义务。作为外卖平台,其享有收取推广费用、审查资质和及时监督商家的权利,也负有推广商家和其食品的义务。

  平台承担严苛法律责任

  一个经营面积近千平方米的火锅店,将闲置包间出租成为“小吃城”,这个包间卖烤猪蹄、那个包间卖披萨饼。而在外卖平台上,这些包间内的小餐馆借用火锅店的证照,配上几张像模像样的照片,就开始了外卖送餐服务。这是不久前,北京市朝阳区食药监局对该火锅店和相关外卖平台进行立案调查时发现的情形。

  如果外卖平台对入住商家疏于监管,不仅会导致消费者的权益受损,某种程度上亦会成为问题食品大肆销售的“帮凶”。正是从这个角度出发,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了外卖平台必须履行法定义务。具体而言可分为两个方面:

  第一是审查和监督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一款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由于我国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故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所以,对于外卖平台而言,保证其进入的商户真实、合法是基本前提,这也是保证食品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必备条件,而要实现这个目的则依赖于实名登记和经营许可证审查。

  一般而言,对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本应是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为何法律赋予了一个民间盈利机构如此严苛的法律责任?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在于网络交易所具有的时空跨越性和技术性特点,由此导致外卖平台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管控能力时常要强于有关行政机关,故让其承担与其自身能力相适应的监管责任,无疑更加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第二是安全保障义务,即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二款规定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对于外卖平台而言,其不仅仅是供需双方的媒介,还充当着部分监管者的角色,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履行制止和报告的义务,由相关行政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对于情节严重的行为,则需要立即停止网络交付服务,避免损害继续发生。

  找不到合作商家平台先担责

  消费者因为购买外卖平台上的食品而遭受损害时,其起诉的对象包括商家和外卖平台。商家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取决于其经营行为和提供的食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外卖平台是否担责则取决于其法定和约定的义务是否履行。

  就消费者与经营者而言,两者形成的是买卖合同关系,如果经营者提供的食品存在问题,则可能对消费者构成或违约或侵权或违约、侵权的责任竞合。一般而言,网络平台并不需要承担责任,但如果外卖平台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发现安全问题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依照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的规定,将要承担行政和民事双重责任。

  就行政责任而言,外卖平台面临的处罚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就民事责任而言,如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此时外卖平台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消费者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其直接的责任承担方应当是经营者或生产者,依照食品安全法规定,此时的消费者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然而实践中经常存在的情形是消费者准备起诉时,却发现食品经营者只是一个虚拟的店铺,缺乏真实的姓名,此时就需要借助外卖平台的实名登记功能。如果外卖平台对此登记有误或存在重大过失,无法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消费者的损失当由外卖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此规定一方面说明了作为第三方的外卖平台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入网经营者的信息;另一方面说明了当外卖平台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具体信息时,外卖平台应当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外卖平台在向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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