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女士的小客车在行驶中由于马路上的井盖滑脱,造成车辆后轮部分损坏,为此她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到法院。今天上午记者获悉,北京市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市政工程管理处赔偿陈女士车辆维修费6523元。
2006年10月1日22时30分许,姜先生驾驶着陈女士的小客车行驶至京昌辅路四拨子口时,由于道路井盖滑脱造成小客车右后轮及轮轴损坏。
事故发生后,小客车被送至维修站进行维修,之后陈女士将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告到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费损失。
开庭时,被告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并未出庭应诉,但经法院查证,该部门确为该路段的养护维修单位。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养路费是公路建设及养护的主要资金,开庭时陈女士已提交了缴纳养路费的收据,而作为承担道路养护及维修的单位,应确保道路设施安全可靠。由于该事故的发生与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其赔偿陈女士车辆维修费6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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