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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环保设施验收弄虚作假最高罚款200万元
发布时间:2017-08-02  来源:法制网

  法制网北京8月1日讯 记者张维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第682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决定》增加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据了解,简化事前审批,减轻市场主体负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是本次修改所遵循的原则。《决定》删去环境影响评价单位的资质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规定;将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报批时间由可行性研究阶段调整为开工建设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投资审批的关系由前置“串联”改为“并联”;取消行业主管部门预审等环境影响评价的前置审批程序,并将环境影响评价和工商登记脱钩。

  除了在审批环节更加便捷,《决定》还在其他方面为企业减轻负担。根据《决定》,审批、备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进行相关的技术评估,均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此外,环境保护部门推进政务电子化、信息化,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网上审批、备案和信息公开。

  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决定》规定建设项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批或者经审查未予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明确不予批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具体情形;强化环境保护部门在设计、施工、验收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职责;加大对未批先建、竣工验收中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引入社会监督、建立信用惩戒机制,要求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征求公众意见,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竣工验收情况,环境保护部门要将有关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开。

责任编辑:李思韦
关键字:建设项目 环保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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