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空气采样器“戴口罩”案宣判,涉案七人均获刑。该案宣判后,保护部环境监测司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技术支撑,对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月22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二次审议的《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也回应了社会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这一现象的关切。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作审议结果报告时表示,草案一审时,有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应当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监测数据造假。还有的提出,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合力作用。
为此,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
此外,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并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为落实上述规定,草案还进一步加大了对水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规定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而在修订草案一审稿中,处罚的额度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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