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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部网络安全法今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06-01  来源:法讯参考

  去年11月7日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将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律进一步界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范围;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对攻击、破坏我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境外组织和个人规定相应的惩治措施;增加惩治网络诈骗等新型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的规定等。

  【新华网讯】作为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网络安全法一直备受各界关注。目前,有关准备工作进展如何?我国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在保护公众个人信息安全的同时,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妨碍网上言论自由?……针对社会关注的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安全协调局负责人3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网络安全法于6月1日起施行,有关准备工作进展如何?

  答:网络安全法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网络安全历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网络安全法的公布和施行,不仅从法律上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在网络空间的利益,有效维护了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安全,还有利于信息技术的应用,有利于发挥互联网的巨大潜力。

  网络安全法公布后,各部门、各地方以及广大企业、科研单位和院校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贯彻活动,法律所确定的重要理念、基本要求正在深入人心。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紧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等。其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总体上看,各项工作都在按计划推进。

  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如何确定?我国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

  答: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目的是要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和设施的安全。从各国的情况看,具体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当复杂,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调整的过程。目前国家网信办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标准,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

  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要重点做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工作的统筹,强化顶层设计和整体防护,避免多头分散、各自为政的情况发生;建立完善责任制,政府主要是加强指导监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承担起保护的主体责任;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网络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切实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和水平;做好网络安全信息共享、应急处置等基础性工作,提升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能力;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中的国际合作等工作。

  问:根据网络安全法,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这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妨碍网上言论自由?

  答:中国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在推进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也强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任何人和机构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

  这条规定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另外,规定要求停止传输的是违法信息,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

  问:《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已经正式发布,这会不会给国外企业带来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

  答:《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其目的是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安全审查的重点是产品和服务的安全性、可控性,包括产品被非法控制、干扰和中断运行的风险,产品提供者非法收集用户信息的风险等。安全审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没有国别差异,审查不会歧视国外技术和产品,不会限制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反,安全审查会提高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心,扩大企业市场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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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讯】今天,国家网信办网络安全协调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明确表示:网络安全法不是要限制国外企业、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不会限制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同时,也不会损害个人隐私,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

  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正抓紧制定

  就网络安全法目前的相关准备工作进展情况,这位负责人透露,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法律要求抓紧研究起草相关制度文件,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等。

  其中,《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等配套制度文件已经公开发布。国家标准化部门正抓紧组织制定《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等国家标准。总体上看,各项工作都在按计划推进。

  据报道,近期有外国协会和机构建议推迟实施网络安全法,担心这部法律的实施,会制造贸易壁垒、限制国外企业和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对此,该负责人回应称,借鉴国际通行做法,根据本国国情,制定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并依法对网络进行管理,完全是各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

  他强调,制定和实施网络安全法,其目的是要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而不是要限制国外企业、技术、产品进入中国市场,不是要限制数据依法有序自由流动。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拟出新规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法新设立的一项重要制度,6月1日后这一制度将如何实施?

  对此,这位负责人称,我国立法法要求,法律规定明确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律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

  他介绍,目前有关部门正在按照网络安全法的要求,抓紧制定相关配套规定,其中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办法,有望近期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也正在根据各方面意见修改完善。建议相关企业、机构等抓紧做好法律实施的准备工作,自觉用法律规范网络行为。

  对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范围如何确定?中国将采取什么措施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该负责人指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的目的是要确保涉及国家安全、国计民生、公共利益的信息系统和设施的安全,与等级保护制度相比所涉及的范围相对较小。

  “从各国情况看,具体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相当复杂,是一个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调整的过程。目前,国家网信办正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网络安全法要求,抓紧研究制定相关指导性文件和标准,指导相关行业领域明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具体范围。”他说。

  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不会受限

  网络安全法规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产生的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对此有人担心,这种规定会不会限制数据跨境流动,影响国际贸易?

  对此,这位负责人明确表示,网络安全法关于数据境内留存和出境评估的规定,不是要阻止数据跨境流动,更不是要限制国际贸易。

  “当今数据跨境流动已经成为经济全球化的前提,是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必要条件,我们愿同各国就此问题开展交流合作,共同促进数据依法有序自由跨境流动,充分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和国家网络安全。”他说。

  该负责人强调,网络安全法作出这样的规定,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网络安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他指出,落实法律要求,要把握四点:1.这是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提出的要求,而不是对所有网络运营者的要求。2.不是所有的数据,只限于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这里的重要数据是对国家而言,而不是针对企业和个人。3.对于确需出境的数据,法律作了制度上的安排,经过安全评估认为不会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出境。4.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的,个人信息可以出境。特别要说明的是,拨打国际电话、发送国际电子邮件、通过互联网跨境购物以及其他个人主动行为,视为已经个人信息主体同意。

  安全审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地区

  与此同时,5月初发布的《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也将于6月1日起实施。这个办法的实施,会不会给国外企业带来不公平待遇,形成事实上的技术壁垒?

  就此问题,这位负责人重申,《网络产品和服务安全审查办法(试行)》规定,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网络产品和服务进行安全审查,其目的是提高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可控水平,防范供应链安全风险,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

  该负责人强调,安全审查不针对特定国家和地区,没有国别差异,审查不会歧视国外技术和产品,不会限制国外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相反,安全审查会提高消费者对使用产品的信心,扩大企业市场空间。

  不损害个人隐私不妨碍言论自由

  网络安全法还规定,“网络运营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这是否会侵害个人隐私,妨碍网上言论自由?

  对此,这位负责人指出,中国坚持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确保安全的方针,在推进互联网发展,加强互联网管理过程中,充分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充分尊重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同时,我们也强调任何人、任何机构都应该对自己在网上的言行负责,个人的自由不应以损害他人的自由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代价,任何人和机构都有义务自觉维护网络秩序,自觉维护网络安全。”他说。

  该负责人表示,对这条规定有两点理解:1.针对的是用户公开发布的信息,而不是个人通信信息,不会损害个人隐私。2.要求停止传输的是违法信息,不存在妨碍言论自由问题。

责任编辑:李思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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