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 记者蒋安杰 实施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促进中国人口数量、结构的理性均衡增长与转型,是当代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战略调整,也是落实宪法有关计划生育国策的重要体现。然而,在这一战略政策实施过程中,在制度建构与具体实践中面临很多新的问题,包括如何相应地分配社会资源,如何消弭二孩后带来的一系列社会资源紧张引发的争议,消除和反对相关领域引发的就业、工作等不平等安排,尤其是近期出现的生育二孩的女性遭受到就业歧视,更引起了社会民众和学术界的强烈关注。这需要我们从法理上认真、理性研判,努力回应时代的声音。
有鉴于此,3月17日,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教研中心、法治与社会治理研究中心就“全面二孩政策下女性就业歧视法律问题与对策问题”联合举办学术研讨会,邀请社会保障法、劳动法和公法相关领域的学者,共同讨论这一深蕴时代关怀的话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郑尚元,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谢增毅,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赵红梅,社科院国际法研究所主任李西霞,中国政法大学医药法律与伦理研究中心主任翟宏丽,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教授金英杰,北京市朝阳区人力社保局就业科副科长党志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干部刘恬园等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我们知道,在就业领域,基于生育原因对女性的歧视既存在于求职过程中,也存在于雇佣关系中。因此,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保障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充分就业,并禁止基于生育的就业歧视和解雇。歧视,是反女性就业歧视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我国相关法律,比如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特别保护规定等,对于保障生育女职工免予基于生育原因的解雇作了非常全面的规定,包括用人单位不得解雇女职工,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得降低其工资。另外,对于劳动合同期满,而哺乳期未满的女职工,劳动关系可以顺延至哺乳期满。还规定,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可以调岗等等。学者们认为,这些法律规定是比较硬性的,对于如何构建,或者是如何消除生育女职工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到的歧视,在个别法律规定中是有欠缺的。大家一致认为,必须加强就业的平等保护。
服务邮箱:fxckzx@163.com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68681567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京网文【2020】2423-383号 | 京ICP备17018480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京B2-20202329
京公网安备11010702001646号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8632号
法 讯 参 考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17 by www.fxck.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