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人社厅出台《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调解员的聘任、培训、调解员证管理、职业要求和考核奖惩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为进一步加强调解员队伍专业化、规范化建设提供了依据。
《办法》规定,调解员应拥护党的领导,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爱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身体健康,品行端正;一般应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劳动人事争议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参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调解员聘前培训。
调解员的聘任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拟聘任的调解组织审核;参加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的聘前培训;调解组织聘任。
《办法》明确,调解员证由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作并发放,申领调解员证应符合以下程序:调解组织统一组织填写申领表;调解组织审核汇总申领信息,并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计汇总申领信息,向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发放调解员证。(记者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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