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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虚假诉讼的具体情形
发布时间:2018-09-28  来源:光明日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公布《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依法惩治发生在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

  近年来,民商事审判领域中的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解释》规定,以下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单方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以捏造的事实做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在未作出裁判文书的情况下,行为人具有虚假诉讼违法犯罪前科,或者多次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具有致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致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干扰正常司法活动等情形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负责人表示,虚假诉讼犯罪仅限于“无中生有型”行为,即凭空捏造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和因该民事法律关系产生民事纠纷的情形。如果存在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行为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篡改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不能认定为虚假诉讼罪,构成犯罪的,可以以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或者妨害作证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该负责人指出,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具体实施方式可以表现为“单方欺诈型”和“恶意串通型”。除了当事人双方恶意串通之外,一方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意图使对方当事人败诉,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财产等目的的,也可以构成虚假诉讼罪。

  为了突出打击重点,《解释》对实践中常见多发的夫妻债务认定、以物抵债、公司债务、知识产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企业破产、民事执行等类型案件中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作了列举式规定,并在兜底条款中对捏造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应当如何界定作了进一步明确。

  《解释》还规定,虚假诉讼刑事案件由虚假民事诉讼案件的受理法院所在地或者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有利于侦办机关及时调取和固定证据,同时避免部分民事诉讼当事人故意利用刑事手段恶意干扰民商事案件的正常审理。

  《解释》共12个条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记者 靳昊)

责任编辑:新媒体
关键字:司法解释 虚假陈述 两高 民事法律关系 解释 民事执行 裁判文书 无中生有型 民商事案件 行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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