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办理工作正式启动,为方便在我市居住的港澳台居民申领办理,沈阳市公安局在全市设置了27个受理点承接办理港澳台居住证申领发放工作。
9月11日,沈阳市公安局在沈河区政务服务中心举行了首批发放仪式,在沈居住的台湾同胞金先生成为辽宁省第一位领取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据了解,金先生在沈经商多年,此次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成功申领,为其今后在沈工作、出行将带来更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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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条件
港澳台居民前往内地(大陆)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依照《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居住证。未满十六周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住证。
2、有效期限
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五年
3、申领流程
港澳台居民申请领取居住证,应当填写《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登记表》,交验本人港澳台居民出入境证件,并提交本人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
4、收费标准
首次申请领取港澳台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
5、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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