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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恶意透支套现信用卡,逾期不还使信用蒙污
发布时间:2018-08-13  来源: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这个月的工资又没了,月光族该如何拯救“不开心”?如果一张信用卡不行,那就两张!信用卡对于爱消费、低收入者来说,简直就是“翻身农奴把歌唱”的救命符。但是,欠的钱终归是要还的,恶意透支逾期不还,那可就得唱起《铁窗泪》了。

  本期检察官以案向大家讲述讲述三个人恶意透支套现信用卡,逾期不还的故事。这些故事告诫我们,信用卡虽好,切记莫让信用蒙污点,信用卡用不好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伪造身份虚报收入 申请高额信用卡

  故事的开始总是惊人的相似,犯罪也总是按照一个套路进行,2009年6月陈某某通过提供虚假职务及收入证明材料向中国银行申请额度为2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一张;2012年11月,张某某为了个人资金应急需要,伪造海南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身份及房产资产证明向中国银行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一张;2013年6月察某为了个人资金应急需要,以海口某一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的身份以及伪造的房产资产证明向中信银行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白金信用卡一张。三人都是以个人资金需要为名办理信用卡,但是却都提供了伪造的身份或财产信息证明。试想,一开始就虚构身份,又怎么能对其合理使用信用卡抱有多大的期待可能性呢?

  收入不高胃口大 恶意透支连环套现

  在成功申请到信用卡之后,二人并不满足于现有的授信额度,又通过提高固定额度和临时额度的方式进一步提高手中信用卡的总额度。陈某某于2013年10月通过致电中国银行客服的方式将自己所持信用卡的额度增加至34万元人民币;张某某于2013年4月将所持中国银行白金信用卡的固定额度提升到15万元人民币,随后通过电话申请的方式,将信用卡的额度提高到了30万元人民币。

  察某从2013年6月领卡后分别采取消费、取现金等方式多次透支信用卡,共透支99313.11元;陈某某在2013年5月至2013年11月间,以支付套现数额1%手续费的方式,多次将信用卡交给专门帮人通过商家POS机刷信用卡套现的人操作,非法透支信用卡套现,先后累计套取信用卡资金74万余元,截止至2015年6月,尚欠银行信用卡本金250568.18元;张某某在2012年12月领卡后多次采取消费、取现金的方式透支信用卡,透支信用卡本金299797.9元,还通过支付商家手续费刷卡取现的方式套取出现金并还入信用卡,以制造还款记录避免发卡银行催收、报案或起诉。

  多家银行齐追债 信用刷爆入监牢

  张某某为了能够使用更多的资金,陆续在建设银行、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办理信用卡,在已经明显无还款能力、名下也无明显资产情况下仍然大量透支,并将信用卡交由他人还款且套现以躲避银行报案或起诉。察某共办理6家银行信用卡,共欠透支款高达60多万元。然而事实证明,心怀邪念,多少张信用卡、多少信用额度都是不够用的,肆意消费刷爆卡是常态。但刷爆的卡,终归是要还上的,察某、陈某某、张某某没有钱还,只能使出“躲”字经逃避催收。经过银行多次短信、电话、上门、寄发催款通知书、催收约谈书写还款承诺书,察某、陈某某、张某某均未能及时归还所欠款项,且拖欠时间均超过三个月以上,陈某某还曾逃匿以躲避银行催收。无奈之下,发卡银行均向公安机关报了案。

  察某、陈某某、张某某在明知无能力还款的情况下,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没有归还,经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察某、陈某某、张某某的行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分别批准逮捕并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移送起诉。经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分别判处察某、陈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四个月、五年、五年二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检察官提醒

  《刑法》第196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情形: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恶意透支的。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应当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本案中,察某、陈某某、张某某使用伪造的身份、财产信息证明申请信用卡,在明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大量透支信用卡,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以上催收仍超过3个月未归还所欠款项,三人的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案例给深陷信用卡债务的大家一些经验和教训,不要认为透支信用卡是简单的“欠债还钱”就能了事。行为人将透支款项用于合法经营消费,因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归还透支款项的不能认定为“非法占有为目的”,但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首先,申办信用卡时有无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比如虚构隐瞒身份、财产等事项申领信用卡;其二,行为人透支款项的用途,是否将款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是否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其三,还款态度及是否逃避催收,比如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又比如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信用卡虽好,可不要一味贪额度。刷卡虽过瘾,也得考虑还得起。诚然,信用卡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很多便利,但信用是把双刃剑,合理使用“信用”,能让生活更美好,如果被心中邪念控制,借用信用卡行犯罪之事,那么等待你的只有囹圄自唱《铁窗泪》了。预防信用卡诈骗,不能仅从持卡人处做起,发卡银行也要加强对于申请资料信息的实质性审查,对于临时提额要加强把控,才能将犯罪风险降低。

责任编辑:新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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