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审查人员可能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在纪律审查期间被纪检监察机关暂时扣留,在审查结束后,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按照有关规定由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区分是党纪处理抑或政纪处理,分别作出收缴、责令退赔或者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决定,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监察机关只有在审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才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但是,只要是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外,监察机关均可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决定。
案件移交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的,暂予扣留的财物一般亦应当随案移交有关机关处理。
与违纪行为无关的财物,应当退还被审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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