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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两基层法院判例明确:监察委留置期可抵刑期
发布时间:2017-09-05  来源:澎湃新闻

  留置措施是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中一项崭新的制度设计。

  调查对象在被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后,留置期是否能折抵刑期呢?日前,山西省运城市两基层法院宣判的两份一审刑事判决书给出了答案:留置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8月30日,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份名为《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张某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张某,男,1957年10月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运城市林业局调研员。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3月20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立案调查,3月27日被留置, 5月15日经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张某受贿一案,由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山西省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向夏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夏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4月,运城市林业局规划设计院副院长王某冰(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某协商,由王某冰负责借用他人资质,张某负责安排项目,两人合伙做征占用林地规划设计业务。

  2014年5月至7月,在张某的安排下,王某冰以山西上林园林景观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分别给垣曲县五龙实业有限公司等共九家企业做了征占用林地的规划设计业务。

  在承揽上述九家企业征占用林地规划设计时,张某根据项目单位申报资料中所占用林地面积的大小,分别对每一个项目的设计费定一个基本价格,该九家企业均按所定的价格,分别支付了设计费。

  上述九家企业共支付了169万元设计费,后王某冰按照双方商定的分成比例,先后四次到张某家送去现金共计88.2万元。

  另查明,张某在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能如实坦白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并委托其家人积极主动退交了全部案款。

  2017年6月23日,夏县人民法院对张某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其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或羁押的,留置或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6日止。此外,依法追缴的违法犯罪所得88.2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然而,这并不是首例判决监察委留置期可折抵刑期的判例。在张某受贿案一审宣判的五天前,运城市另外一家基层法院也作出了同样判决监察委留置期可折抵刑期的判例。

  9月1日,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被告人卫典臣犯受贿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卫典臣犯受贿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卫典臣,男,中共党员,原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政协运城市第四届委员。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5月15日被运城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被运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羁押于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6日向盐湖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盐湖区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17年6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7年,卫典臣在担任运城市水务局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负责全市防汛抗旱项目资金编制和调配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项目资金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索取或非法收受张某某、李某某、孙某某、闫某某、崔某某、杨某某、陈永某、杨创某等八人现金共计56.3万元。

  同时查明,卫典臣将收受的56.3万元中的7万元,分三次送给分管防汛办工作的运城市水务局党组成员、调研员任望某,用于单位支出;将其中5万元用于其儿子卫国某位于空港开发区南区港府小区×号住房装修;将其中20万元用于给卫国某在空港管委会的集资;将其中23.8万元用于其个人及家庭日常生活开支,剩余0.5万元存放在家中。

  还查明,在运城市监察委员会调查期间,卫典臣通过其家属主动退缴违法所得60.78万元,其中含孳息11.48万元,该孳息系卫国某在空港管委会集资20万元本金获取的利息。上述款项现暂存于运城市财政局国库账户内。

  卫典臣在被运城市监察委员会留置期间,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坦白了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

  卫典臣的判决书还显示,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在被调查期间的有关情况说明证明,在被调查期间,卫典臣没有自首情节,没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问题情节;运城市监察委员会出具的关于被调查人卫典臣的问话笔录及同步录音录像有关情况说明证明,辩护人申请调取的卫典臣在被留置期间的全部问话笔录及所有同步录音录像已装订成册,并已随案移交等均作为支持判决的证据列出。

  与此同时,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卫典臣收押情况说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收押体检表、入所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在押人员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记录,证明:在押人员卫典臣入所体检无外伤、神志清楚、语言表达正常、入所24小时首次谈话未反映其他特殊情况。

  2017年6月18日,盐湖区人民法院对卫典臣受贿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根据被告人卫典臣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性质及危害后果,依照《刑法》、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条款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认定卫典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其中,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3月26日止;与此同时,退缴的违法所得49.3万元及孳息11.4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在山西运城两基层法院作出判例之前,北京市监察委留置“首案”曾于2017年6月12日一审落槌。北京市通州区某镇财政所原出纳李某,因涉嫌挪用公款罪于2017年4月7日经通州区监察委决定被留置,于同年5月5日经通州区检察院决定被逮捕,5月16日提起公诉。

  李某的一审判决书显示,通州区监察委出具的发案到案经过、工作纪实、留置决定书等,亦作为法院支持犯罪事实的证据被列出。最终,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李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李某最终被判处缓刑,故上述案件未涉及留置期限是否能折抵刑期的问题。

  2017年以来,监察体制改革在北京、山西、浙江三省份试点,国家监察法拟制工作亦在同步进行。

  据中国人大网消息,6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了《监察法》草案。《监察法》草案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协同配合中央纪委机关,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地区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拟订的。

责任编辑:赵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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