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下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国歌法草案二审稿,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规定,除了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所不得使用国歌外,在婚事中也不得使用国歌。此外,不应仅限于公共场合,私人场合中以歪曲、贬损的方式奏唱国歌,也应追责。
草案二审稿第8条对不得奏唱、使用国歌的场合和情形作了规定: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对此,严以新委员建议将“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所”修改为“婚、丧事等私人活动或其他不适宜场所”。他认为,仅规定丧事,给婚事等其他私人活动留下空间,建议增加其他不适宜场合的规定,增强国歌使用的严肃性。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李亚兰建议删除第8条规定中的“私人”二字。她说,实践当中,一些企业、社团,一些比较有影响力的人去世后,往往也举办一定形式的丧事活动,我国的法律是法无禁止皆可为,如果法律只禁止私人的丧事,不禁止其他丧事活动,公众会认为是可以的,所以建议把“私人”二字删除。
在法律责任中,草案二审稿第15条规定,在公共场合,恶意修改国歌歌词,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上述规定,多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不应仅限于公共场合,一些私人聚会、私人演奏中侮辱国歌的行为也应当受到法律制裁。
汪毅夫委员说,存在恶意的恶劣行为,不管其发生的场合是否是公共场合都应该受到制止和惩处,例如故意伤害、殴打他人的行为,发生于公共场合应当予以制止和惩处;发生于非公共场合的家庭,也就是家暴,也应当制止和惩处,因此,建议删去“在公共场合”一句。
韩晓武委员说,仅规定“在公共场合”禁止侮辱国歌的行为,实际上就意味着“在私下场合”是可以的,这不利于国歌尊严的维护,而且“公共场合”的提法过于模糊,实际工作中也难以界定,建议删除“在公共场合”几个字。“不管什么场合,只要是侮辱国歌,就要依法追究责任。”
此外,邓秀新委员还提出,第15条对公民或者个人不当使用国歌有了处罚规定,但对于单位或者法人违规使用国歌的行为没有相应处罚措施。因此,他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对于单位、组织等违反本规定,其主管单位应当给予违法单位主管人员通报批评,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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