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五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不合格大米的行为已结束,但食品安全并不能仅仅局限于某一事件发生之后的补救,五被告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持续性,应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故五被告应当停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大米。为消除案涉不合格大米可能导致的危险,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萍乡某购物中心、某百货公司对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大米应发布召回公告。同时,为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作用,被告安福县某粮油加工厂应承担销售不合格大米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并按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道歉。查明以上事实后,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转自人民网>>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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