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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规则真正的解读者
——孙杨案的疑惑
发布时间:2020-03-17  来源:法讯参考新媒体



近日,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宣布裁决结果:孙杨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第2.5条:“篡改或企图篡改兴奋剂控制过程中的任何环节,被禁赛8年。这个裁决结果和2019年1月3日国际泳联兴奋剂法庭(DP)做出的孙杨不存在违反《国际泳联反兴奋剂规则》的裁决结果完全相反。谁的裁决代表了公平和先进,规则正确的解读该是什么呢?   

在解读这个事件之前,必须要澄清的是,这次事件并不涉及反兴奋剂的斗争,孙杨不是“嗑药的骗子”。明白这一点,也许大家才能冷静下来,去反思这个事件的真实本质。孙杨赛外检测的日期是2018年9月4日,这一年没有奥运会,没有世锦赛,没有任何世界大赛。当然,有地区性的亚运会,但亚运会游泳项目8月就结束了,并且在亚运会前后也都有药检,孙杨9月吃药,完全没有动机。并且即使孙杨吃了药,当天不出现即可,根据规则他也不会被处罚。而孙杨在仓促间还是赶到了,他之后的行为,我认为仅仅代表他和他的团队对规则的坚持和自身尊严的维护。

2018年9月4日,国际兴奋剂检查管理公司(IDTM)的三名检查人员试图在奥运金牌得主、中国游泳运动员孙杨选定的“60分钟”时段内(晚上10点至11点),收集孙杨的血液和尿液。这是一次在浙江省孙杨住宅进行的赛外(OOC)检查,由国际泳联(FINA)主导,委托第三方IDTM公司实施。

当天,做为样本收集人之一的兴奋剂检查官(DCO向运动员出示了国际泳联IDTM公司2018年通用授权书DCO还出示了IDTM公司的工作证,所有样本收集人都没有任何来自IDTM公司的授权文件。

当天孙杨和IDTM公司争论的焦点是如何解读《世界反兴奋剂检测和调查国际标准》(简称ISTI5.3.3条款,IDTM公司应该向孙杨出具几份授权文件,其实这不是问题的关键,关键是:当天根据IDTM公司提供的“官方文件“, 根本没有办法证明样本收集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

在理解规则之前,先了解几个定义:

有权检查机构: 授权进行特定样本收集的组织,无论是反兴奋剂组织(例如,IOC或其他大型赛事组织、世界反兴奋剂机构、国际单项联合会或国家反兴奋剂组织) ,或根据反兴奋剂组织的授权和规则进行检测的另一组织(例如,国际单项联合会的成员国家单项协会)。

样本收集机构: 负责按照ISTI要求收集样本的机构,不论是有权检查机构本身,或另一个检查机构(例如第三方承包商) ,而有权检查机构已授权或分包该等责任(但有权检查机构须始终根据《反兴奋剂条例》负有最终责任,遵守ISTI有关收集样本的规定)。

样本收集人员:是一个集合名词,指样本收集机构授权在样本收集活动中履行或协助履行职责的合格官员的总称。

兴奋剂检查官(Doping Control Officer,DCO) : 经样本收集机构培训并授权履行ISTI中赋予 DCO 的检查和调查职责的官员。

采血官(Blood Collection Officer,BCO) : 有资格并经样本收集机构授权从运动员身上收集血液样本的官员。

陪护员: 经样本收集机构训练和授权执行下列一项或多项具体职责的官员(被样本收集机构选中)——通知被选定进行样本收集的运动员;陪同和观察运动员直至到达兴奋剂检查站;陪同和/或观察在兴奋剂检查站的运动员;如果训练使他/她有资格这样做,见证和核实样本的提供。

然后仔细解读引起争议的ISTI的5.3.3条款:

5.3.3 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由样本收集机构提供的官方文件,例如一份检查机 构的授权书,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Sample Collection Personnel shall have official documentation, provided by the Sample Collection Authority, evidencing their authority to collect a Sample from the Athlete, such as an authorization letter from the Testing Authority)。DCO还应携带补充身份证明(例如样本收集机构发放工作证、驾驶执照、健康证、护照或类似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明应包括姓名、照片和身份证件的有效期限。

IDTM公司当天企图通过三个步骤证明所有样本收集人获得了授权:

第一步:IDTM公司获得了授权;

第二步:DCO出示IDTM公司的工作证复印件;

第三步:DCO告诉运动员“他们与我在一起,我将负责,一切都很好”。

而这个证明方式并不符合ISTI的5.3.3条款的本意:

第一  ISTI的5.3.3条款第一段文字的表述来看,“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必须由“官方文件”直接清晰的证明。也就是说,“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必须由所有被出示的“官方文件”独立完成,而不需要借助某人的承诺来完成。

这里的“官方文件”绝不代表一份授权书或几份授权书,如果是这样,编纂人根本不用举例,他可以直接描述成”样本收集人员应持有一份检查机构的授权书“。实际上,很多时候样本收集人员需要持有“官方文件”不可能只有一件。

第二  ISTI的5.3.3条款并没有要求DCO必须出示工作证DCO只被要求出示一个“身份证明”,而这个“身份证明”可以有很多选项,并不代表某一个特定的证件,编纂人举出了一些例子:可以是工作证,驾照,护照,健康证或者其他的有效身份证明。其中任何一个都可以,只要能证明身份真实即可。

“官方文件”已经能够证明所有样本收集人的身份和他们被授权执行的任  务后,似乎并不需要样本收集人向运动员展示更多的私人信息,但是额外的要求提供一张身份证明是必要的,因为运动员需要知道这些“官方文件”的提供者身份是真实的。

第三 DCO告诉运动员“他们与我在一起,我将负责,一切都很好”来证明所有样收集人获得了授权是一个充满风险的主意,这种证明方式根本不应该出现在世界级的兴奋剂检测工作中。这种做法并不符合ISTI的5.4.2(b)条款的规定。 

ISTI的5.4.2(b)条要求样本收集人员每个人(DCO和/或陪护员),使用“第5.3.3条所述文件”(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3.3)表明自己的身份

注意:“documentation referred to in Article 5.3.3”也就是说,在本案中,当W先生要参与到尿样收集的工作中时,他必须用”官方文件“来向运动员证明他有权参与工作,而不是通过DCO告诉运动员“他们与我在一起,我将负责,一切都很好”来证明。

第四 IDTM公司认为采血官和陪护员工作极不重要,不需要拥有证件和授权,是非常错误的观点。样本收集并非由一个人完成,几个样本收集人员的工作内容各不相同,样本收集过程中的疏忽和不负责任可能会导致样本的污染和不真实,采血过程的不规范也可能损害运动员的健康。所有样本收集人的工作都极其重要,必须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并被任命和授权。

ISTI的定义要求,组成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名官员事先应得到IDTM授权,被列入IDTM的人才库中。此外,每名官员都应得到IDTM的“任命和授权”(第5.3.2条) ,每名官员将得到 IDTM 的“可识别认证”(附件H.2)ISTI附件 H.5要求样本收集机构必须向将来可能成为样本收集人员的每一位官员提供“可识别的认证”(identifiable accreditation),这种认证必须及时更新。

"官方文件"应该是一份还是几份,在5.3.3条款中没有规定,编纂人使用了 documentation这个复数名词。在种类繁多而又涉及众多国家的兴奋剂检测  工作中,”官方文件“很难在规则中被明确数量。编纂人给出了一个标准,”以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只要能达到这个标准,出具几件”官方文件“都可以。

仅就本案而言,一件”官方文件“是绝对不够的, IDTM公司需要提供更多文件:

1. 授权给样本收集人员的”授权文件“。

授权给样本收集人员”授权文件“是在每一次样本收集时都必须出示的文件,内容应该含有所有样本收集人的身份信息(样本收集人必须是成年人),被授权事项,及运动员姓名。可以给所有样本收集人员开具一份”授权文件“,也可以给每一个样本收集人员各出具一份”授权文件“。否则,如果有一部分样本收集人员被替换,或者整个样本收集工作中混入无关人员,运动员根本无法辨别。

当有权检测机构同时也是样本收集机构时,这份授权文件由有权检测机构开具;当有权检测机构委托样本收集机构去收集样本时,这份授权文件由受托机构开具。

”工作证“去代替”授权文件“也是一种变通的方法,但是工作证的有效期限并不仅仅限定于一次样本收集工作(为某次大赛特制的工作证除外),所以从工作严谨的角度来考虑,针对每一次的样本收集工作开具一份(或几份)“授权文件”是最好的方式。

2. 能够证明本次采集血液标本符合国际公认的医疗机构防护措施的相关文件及采

血官具备采血资质的相关文件。

ISTI附件E采血规定:

E1 收集运动员血液标本应确保:a)符合国际公认的医疗机构标准防护措施的相关规则并由合格人员收集,以保证运动员和样本收集人员的健康和安全不受影响。

样本收集人必须出示一些官方文件来证明采血过程的防护措施能保证符合国际公认的医疗机构标准,采血官来自正规医疗机构,有经过审批的,被合法派遣的相关文件,验血官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相关执业证书。没有这些官方文件,无法证明样本收集人有权从运动员处采集血样。

3. 国际泳联IDTM公司2018年通用授权书

这个”通用授权书“在 2018年9月4日晚被出示给孙杨时,它并不是做为给所有样本收集人授权的文件出现的,它在这里属于一个”证明文件“,是对IDTM公司拥有权利的一个证明。

这个”通用授权书“并不在每一次样本收集工作时存在。当有权机构同时也是样本收集机构时,则不存在机构公司之间的授权文件。如国际单项联合会自己对该项运动所属运动员进行检查,或国家反兴奋剂机构对该国运动员进行检查的时候。

4. 样本采集人的相关认证资格文件。

H.5.2样本收集机构应确保样本收集人员已完成培训课程,并熟悉ISTI(包括 H.4.3.4条适用的情况,从不同国籍运动员处采集样本),才能予以认证。

H.5.4只有拥有样本收集机构认可的认证资格,样本收集人员才可获得样本收集机构授权代表样本收集机构进行样本收集活动。

IDTM公司应该出具一些关于样本收集人获得“拥有样本收集机构认可的认证资格”的文件,这个文件格式应该类似于毕业证,含有样本收集人照片,年龄,证件编号,培训合格时间或证件发放时间等内容。

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这一方面的做法严格执行了ISTI的相关规定。

中国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运动中兴奋剂管制通则》第30条规定,反兴奋剂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检查工作人员实施招募、培训、资质认证、派遣、监督、考核、奖惩等方面的管理。国家体育总局《兴奋剂检查官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血检官应具备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在审查血检官国家认可的采血资质后,向血检官发放检查官证,反兴奋剂中心每年对检查官实施资格认证。因此,中国反兴奋剂中心的血检官会在检查时向运动员出示他们的兴奋剂检查官证件授权书。

.可能还需要提供的其他官方文件。

有时候,样本收集人可能还需要出示其他一些必要文件。

比如:让运动员对样本收集机构有一些清楚的认知,可能有时候还需要出示类似公司执照,相关资质之类的文件。

以上“官方文件”如果能够在官网查询到,可以不必携带。也可以同时通过官方邮箱将所有需要提供的文件发送给运动员和样本收集人。

在本次案件里, IDTM公司的很多观点和行为令人难以理解,它似乎不认为它应该对自己的员工进行监管和培训;它也不在乎它的工作程序是否能保证兴奋剂检测样本收集过程安全和可控;当它派出员工去运动员处收集样本,它完全不认为它应该做些什么去确保运动员的安全。它无法读懂“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这句话里面赋予他们的沉重的责任。它几乎就是个”二道贩子“,从国际泳联拉来一单生意,然后转手把这单生意包给了DCO们。 这些管理上的漏洞足以造成兴奋剂检测工作中出现样本不真实的情况发生。

在过去的二十几年里, IDTM公司做过的64000次同样的检查,无人质疑。国际泳联听证专家组在他们对孙杨案件的裁决书中详细的解读了ISTI的相关规则,他们可以读懂规则,但是在IDTM自1999年开始接受FINA委托实施赛外兴奋剂检查中,对于样本收集过程中出现的“文件”瑕疵,FINA从未提出异议。

据近期对中国一些运动员单位访谈得知,对IDTM检查官资质提出质疑的运动员不止孙杨一人,也有其他运动员认为只出具国际体育组织对IDTM的授权书和检查官个人身份证明不足以证明检查官经过合法授权,准备拒检,只是这些运动员、教练员咨询所属的中国项目协会时,协会官员们阻止了运动员们的拒检行为。

孙杨在以前 IDTM公司代表的59次对他的兴奋剂检查中,似乎也和其他的运动员一样,年轻而单纯,出于对法律的懵懂,对权力的畏惧,对领导的信任,面对执法者的违规,他做了沉默的大多数,他一直没有足够的知识和勇气去挑战权威,当然也没有遇到让他爆发的极端事件。在2018年9月4日晚上,当出现了检查人员利用工作便利进行持续偷拍,而采血官竟然刻意用资格证来代替执业证,隐瞒自己违法采血行为,已经在成长和成功中积累了足够的自信和自负的孙杨,终于决定不再沉默。

孙杨当晚的行为是合乎逻辑的,做为运动员,他并不足够清晰的了解ISTI规则,所以他马上电话联系了自己的医生和领导,在领导们的指示下,他决定根据ISTI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己的尊严。

没有人有理由指责孙杨,执法则必先守法。也没有人有资格去质问浙江反兴奋剂中心领导韩照歧,ISTI规则写得非常清楚,样本收集者们必须要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一个未出示任何证明文件的偷拍者,一个拒绝提供合法执业资格的采血护士,正常的人都应该清楚,他们什么也证明不了。兴奋剂检查,可以决定一个运动员的运动生命,终身名誉,身后巨大商业利益,甚至运动员所在的集体和国家的荣誉。而决定这一切的执法者,不应该是一群乌合之众,也不应该是一群法律的藐视者。

CAS仲裁员Philippe Sands在听证中一再追问孙杨方:IDTM和FINA按照同样的授权已经采集了大量的样本,如果承认IDTM的授权无效,你认为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言下之意,IDTM做过64000次同样的检查,如果CAS裁决孙杨案通知程序不合法,那么先前其他由IDTM所进行的检查,运动员是否可以以程序瑕疵为由挑战阳性结果?以至于如同开闸洪水一样无法控制?

Philippe Sands的这个忧虑也许就是孙杨被判罚的真正原因。

但是,我们同样要反问Philippe Sand:这种想法难道不是”掩耳盗铃“?规则就在那里,对错自在人心,难道判罚了孙杨,规则可以改变,正义可以倾斜?难道判罚了孙杨,就能掩饰在过去的许多年里执法者们的不作为和失误?难道判罚了孙杨,就可以阻止运动员们质疑:有多少嗑药者在这种缺少基本职业素养的执法者的面前逃脱了制裁,又有多少清白者因为这样荒唐的检查程序蒙受了不白之冤?

维护体育中公正公平的CAS为何要让个体运动员为体育组织的过错买单?反兴奋剂程序上的瑕疵如何完善是反兴奋剂机构的责任,为何要由运动员来给出解决困境的办法?        

在孙杨案的第二次庭审中,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方面请出了参与编纂ISTI的工作人员Stuart Kemp,对IDTM公司当天仅出具一份没有任何人姓名的“通用授权文件”做出解释。他解释说,虽然孙杨方援引的《ISTI血样采集指南》是理想的模范操作,但在某些情形下按照该最佳实践操作是不可能的,比如,赛后药检,你只能等到比赛结束之后才知道哪位运动员获得第一名,也就不可能提前准备好写明运动员名字的授权文件 。

Stuart Kemp这种说法无法令人信服:首先大赛只是“特殊情况”,它不应成为执法人员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守规矩的理由。

其次大赛检测有固定的检查站,统一着装的检查官,为大赛统一制作的”工作证件“,这些都代表了一种”授权“,已经为运动员提供了辨别检查人员的标识。而在赛外,样本收集人仅仅出具一份连运动员名字和自己名字都没有的英文授权书,如何向运动员证明”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

如果想要严格遵守规则,针对 Stuart Kemp先生讲述的情况,也可以找到一些变通解决的办法,比如我们可以在为这次大赛提前开具的授权文件中,将可能会被检测的运动员做一个限定性的概括描述,描述成“某项目冠军得主”或”根据大赛抽查规则被选定的运动员“等等。

授权文件实际工作中广为应用并且非常容易操作,如果确认好委派某几个下属去执行某项工作,同时给他们填制一张标准格式的”授权文件“只需多花费一两分钟。IDTM公司从不给员工出具授权文件的理由可能是:出具更多的“官方文件”会耗费一些人力和时间,但是对于世界级的反兴奋剂检测工作,这种耗费是绝对必要的。

随着科技的进步,很多工作可以借助网络和软件。无论采用何种方式,样本收集人员必须清楚地证明他们是经过严格筛选和培训的,他们得到了授权,他们有权从运动员那里收集样本这是每一个运动员应该得到的,这也是世界反兴奋剂事业应该得到的。(江雪)


责任编辑:云鹏
关键字:孙杨,规则,解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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